抚恤金每人每月不低于829元
城市晚报讯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权益,长春市决定上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后,工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将不低于829元。
此次调整范围是,2012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将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个百分点。
调整后,工亡职工配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89元,抚恤金将不低于829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221元,金额将不低于626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7元。
据介绍,工亡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记者 张宵/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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