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被撤销两年多 当事人竟不知
羊城晚报讯 记者程伟报道:本版26日刊发的报道《遗孀与婆家争亿元遗产,结婚证竟被判决“撤销”》引起读者广泛关注。其中“子女诉请撤销亡父与继母结婚证”这单奇案更让人匪夷所思。子女为何要这样做?案件背后是否另有隐情?27日上午,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
法官归纳了该案二审的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诉请法院撤销父母的结婚证,子女作为起诉的主体是否适合?二是本案涉及的结婚证是否合法有效?
子女能诉请撤销父母结婚证?
庭审一开始,围绕“黄阿忠的子女黄群芳、黄健龙能否作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父亲与继母的结婚证”这一焦点展开激辩。上诉人张小红的代理人黄滔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仅限于婚姻当事人,其他人均无权提起这样的诉求,因此对黄群芳、黄健龙“要求撤销父亲与继母结婚证”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质疑。
一审原告、被上诉人黄群芳、黄健龙的代理人则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因此一审原告有起诉青州镇政府要求撤销父母结婚证的资格。
上诉人张小红的代理律师表示,张小红向法庭提交了两本真实的结婚证;还提交了由和平县公安局填发的户口簿,上面载明黄阿忠与张小红是夫妻,黄俞贤、黄健达(又名黄健民)是黄阿忠与张小红的婚生儿女等婚姻家庭关系;又提交了载明黄阿忠是黄俞贤、黄健民(即黄健达)生身父母的出生医学证明,更提交了黄阿忠与张小红结婚宴席摆酒的情况。上述证据充分证明,黄阿忠和张小红一再对外宣示、确认他们的婚姻关系,足以证实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是两人真实意思表示。
镇政府称自查发现不合程序
对于黄阿忠与张小红结婚证的办理和撤销经过,青州镇政府的代理人作了这样的解释:2008年9月,黄阿忠委托其亲戚赖运罗到青州镇政府办理结婚证。本来结婚证须本人亲自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办,考虑到黄阿忠对家乡发展有贡献,有关经办人员便同意了。2009年8月,镇政府经过自查,发现该结婚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便作出了撤销决定,由于联系不上黄阿忠和张小红本人,他们便把撤销决定交给了赖运罗。
听到这一说法,上诉人张小红情绪有些激动,禁不住抽泣起来。她坚称结婚证是她与老公在2008年9月22日亲自去办理的,根本不是委托他人去办的。其代理律师也表示,根据2005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有关规定,只要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使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也不能撤销已经颁发的结婚证。
父亲已经去世,子女为何要向法院申请撤销他与继母的结婚证?张小红的代理律师向法庭陈述称,被上诉人的目的不是质疑父亲与上诉人的婚姻关系本身,而是为了争夺财产,这样的诉讼,不符合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也不符合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法律原则。
对于这一观点,被上诉人黄群芳、黄健龙及青州镇政府的代理人未作正面回应,青州镇政府的代理人仅表示,黄阿忠遗产的分割与政府部门无关。
经过1个多小时审理,审判长宣布休庭,将择期作出终审判决。
(注:文中黄阿忠、张小红为化名)
“简直是太离谱了!”
“青州镇政府的代理人一审时向法院表示,他们早在2009年8月就撤销了黄阿忠与张小红的结婚证,但至今我们也没有收到有关撤销决定,简直是太离谱了!”
庭审后,张小红另一位代理人骆超华律师向记者表示,他们已经向和平县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青州镇政府违法撤销结婚证的行为。骆超华认为,根据民政部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结婚登记的条件仅限于“受胁迫的婚姻”,而青州镇政府撤销黄阿忠与张小红的结婚证,理由却只是“当事人未亲自去办理”,显然于法无据。
程伟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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