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立功 国土所长何秋改判五年
原判决为判三缓四,后被佛山市检察机关举报贩毒线索是其与人合谋炮制
新快报讯 记者 曾春花 通讯员 禅法宣 报道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国土所原所长何秋受贿一案(新快报曾作多次报道)再审有了判决结果。新快报记者昨日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获悉,再审宣判决定撤销原判的量刑部分,以受贿罪判处何秋有期徒刑五年。
检察院举报
举报线索来源有问题
2010年12月15日,何秋因受贿6万元一案在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因其提供他人贩卖毒品的线索且致公安机关成功侦破罪案的立功表现,法院轻判何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何秋退回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子宣判后,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收到举报称,何秋立功情节不属实,他举报的线索来源于时任南庄镇派出所副所长的李某及民警梁某。检察院于今年2月21日致函禅城区人民法院,建议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今年6月11日,禅城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真相被踢爆取保候审期间想出歪招
法院经过再审认为,原审查明的何秋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该部分事实予以确认。此外,法院还查明以下事实:2010年11月14日,正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何秋,通过他人介绍,与南庄派出所两名民警李某、梁某合谋,由何秋向公安机关举报其从梁某处得来的他人贩毒线索,并带领其他侦查人员指认现场。南庄派出所根据该犯罪线索于当晚抓获贩毒嫌疑人容某。
据悉,涉案的三名民警已被处理。禅城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取证和侦查后,认为两名涉案的民警情节相对轻微,决定不予起诉。派出所副所长李某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出庭受审,最后被判免予刑事处罚。
再审判决
缓刑改为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再审认为,原审定罪正确,何秋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主动退还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何秋取保候审期间举报的他人贩卖毒品的线索并非其自行了解、掌握,实为民警李某平、梁某强提供的警方已掌握的罪案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不能认定为立功。
原判认定何秋有立功表现与事实不符,对其减轻处罚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纠正。遂作出判决如下:维持原审判决对何秋的定罪部分及退回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决定;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判处何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决定;原审被告人何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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