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设性别平等促进机构
南方日报讯 昨日,从启动立法至今近4年之久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通过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标志着我国大陆地区首部性别平等地方法规正式出台。
尽管弹性退休、育婴假等亮点内容被删除,但市妇联称,深圳将反性别歧视等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此举仍走在全国前列。而条例最大的意义在于构建了一个促进性别平等的长效机制、一个将社会性别纳入决策主流的基本路径。借鉴欧美以及香港、台湾等性别平等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深圳的特殊实际,《条例》还创设了性别平等促进机构。
提高女人大代表比例入条例
在三审中,有委员提出,有关女性代表参政问题是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重要手段。为此,“市、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应当做好女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宣传工作。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代表,并逐步提高女性代表的比例”被新写入条例。
此外,在家庭暴力报警方面,原条例对报警人有所限制,但有委员认为,报警的人员即可能是被害者本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且报警是公民的责任,不应加以限制。为此,条例重新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依法处理。
委员再提弹性退休 但意见未被采纳
对于外界高度关注的“弹性退休”制度,市人大立法委表示,因为涉及国家事权,建议删除。但在审议中,仍有委员提出,应当将女性弹性退休的内容写入本条例。不过,这一建议未被采纳。
“不同的社会群体对于退休年龄的要求不同,同一性别中不同社会地位、从事不同社会工作的人群对退休年龄的要求也不同,社会暂时还没有形成共识,如按照性别区分规定弹性退休制度,有可能会损害某一社会群体的利益,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并再次强调,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应当属于国家事权,深圳的条例对此不宜作规定。
市妇联:条例可节约实现性别平等的成本
尽管弹性退休、育婴假等亮点内容被删除,但作为主要起草条例的深圳市妇联认为,该条例仍有较大亮点和意义,可改变妇女工作现行直观、盲目的模式,也可以使实现性别平等的成本更加节约。
“如实施公共政策、公共服务的性别分析制度,一方面可以使不良的政策或服务设施从起草或立项时就能得到纠正,避免实施带来不必要的不良影响;另一方面减少因纠正不良政策或设施而新增的不必要的成本。使工作由被动变主动,由前后补救变为事前预防,如新建公共厕所男女位置的比例问题。”
市妇联还认为,条例可以使妇女法律维权更有底气。“比如条例中明确了性别歧视的定义,以及对性别歧视的投诉、受理、协助起诉、公布不当行为、撤销荣誉称号等,这些措施将使妇女维权工作更具有‘刚性’。”此外,市妇联说,资源缺乏、资金不足一直是影响妇女工作的“瓶颈”,条例里实施性别预算制度也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对话
市妇联回应“弹性退休”被删:
“当初考虑此条是柔性的,就写入了”
南方日报:“弹性退休”和“双亲可享育婴假”作为条例初审时最大的亮点出现,在二审获得保留,三审却峰回路转,两条均被删除。
深圳市妇联(下简称市妇联):其实,这两条涉及到女性的根本权益:劳动权和退休权。
关于育婴假制度,现在一般都是独生子女,孩子比较缺乏父爱,尤其是零到三岁,希望让孩子享受到父爱,而且孩子应该由父母共同抚育,并非女方一方的责任。在欧洲、美国育婴假都是不分男女的,我国在这方面比较缺失,所以我们当时想借鉴先进理念,与国际接轨。
而退休制度,主要考虑是维护女性权益,因为退休早5年,一般女性干部到45岁就很难被提拔,影响其参政权、发展权。另一个从经济角度,退休按年龄享受工资待遇,30年和25年工龄的退休金差别很大。而医院、学校这些单位,如果女性55岁退休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人才浪费。女性55岁后,过了更年期,精力也旺盛,而且寿命长,为什么不让女性晚一点退休?
但最终都没有通过,一个是立法权的问题,无论是假期还是弹性退休,深圳没有立法权限。另外,很多人认为经济形势不好,育婴假有可能增加企业成本。退休的问题,也比较复杂,有些群体希望延长,有些不希望。最后审议的时候,可能认为一刀切会造成另一方面的不公平。
南方日报:这两条在当初写入草案时,难道没有考虑过涉国家事权或者深圳没有立法权吗?
市妇联:其实当时考虑过的。但我们觉得这两个制度都是非常柔性的,也就是协商性质的,不是刚性的。比如,弹性退休的话,可以和单位协商,也就是女性就业者和单位都同意了,才会实施。实际上,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已经大量存在了,只是没有提升到法律层面,育婴假也是这样,所以就写入了。
南方日报:坊间认为这多少削弱了条例的创新性。
市妇联:我们认为,条例的意义不仅在于以制度安排方式解决性别平等的问题,更是突破了思想桎梏,对传统的男女观念带来巨大冲击,也给政府制定政策、出台措施、服务民生等各方面带来新的思路,是有重大现实意义的。
深圳性别平等机构职责比香港更多
南方日报:《条例》中规定深圳将设立一个性别平等机构,具体职责是什么?和妇联的关系是怎样的?
市妇联:这次有一个亮点,和香港的平等机会相比,深圳涉及的方面更多、更复杂。除承担反对性别歧视的职责外,还承担性别统计、预算、指南的起草和实施,以及公共政策的性别分析。具体来说则包括:定期监测、评估深圳性别平等的情况,发布报告;实施社会性别方面的统计、预算和审计;对涉及性别平等方面的法规、规章、文件进行社会性别分析;拟定消除性别歧视的政策;受理和办理有关投诉等。
关系的话,条例设定的机构是一个法定机构,只履行条例赋予的权利,专业性、独立性比较强。而妇联是女性为争取解放而联合起来的团体,维护女性权益是它的基本职能。
南方日报:《条例》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比有什么区别?
市妇联:深圳这次做了很多大胆的创新。在立法理念上,《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是维护女性权益,但《条例》更侧重于性别平等,尤其是男女实质上的平等。包括男女两性尊严和价值、机会、权利和责任的平等。在立法内容上,《妇女权益保障法》侧重于妇女特定群体的特殊权益的保护,但《条例》不仅规定建立性别平等机构和反性别歧视的机制,还明确了性别歧视的定义、性别歧视的投诉、处理、支持起诉、公开监督等机制。
家暴受害者可申请庇护
南方日报:反对性骚扰一直以来操作都非常难,这次将反骚扰写进《条例》,有什么突破?
市妇联:我们2010年做过调查,结果显示33%的人遭受过性骚扰。所以《条例》在增强操作性方面作了许多探索。一个是市性别平等机构要定期发布反性骚扰行为指南,指导各类企事业单位预防性骚扰。再一个是加强反性骚扰的教育,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员工进行反性骚扰的教育,并制定相关规则。最后,还明确了性骚扰的投诉与举报。对违背他人意愿,利用职务、雇佣或者其他便利条件,对员工进行性骚扰的,员工可以向有关单位投诉、举报并要求处理。
南方日报:统计数据显示,90%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都是女性。这次《条例》有没有什么突破?
市妇联:突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赋予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利。曾遭受或者正面临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提请法院对施暴者实施限制行为的保护令,要求施暴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接触受害人。这样就解决了轻微伤家庭暴力难以遏制的问题。
第二个,赋予受害人申请庇护的权利。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民政、公安、妇联等部门申请临时庇护。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也应当根据需要,为接受庇护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服务。
专题撰文 南方日报记者 张玮 张仁望 专题统筹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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