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谁的"油"? 中储粮盐城直属库与阜宁农商行争油事件调查
6月27日,位于江苏阜宁经济开发区的黄河东路27号的聚鑫轧花油脂公司(下称“聚鑫油脂”)分外平静。公司门前的建筑上“阜宁农商行特约仓储库”的字眼醒目,大门里的空场上竖立着几个大型油罐。
然而一个月前,这里曾有两家机构对于储存在7、8、9号油管中3997吨菜籽油的归属,产生争议。
当事双方为中央储备粮盐城直属库(下称“盐城直属库”)和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下称“阜宁农商行”)。双方争抢的3997吨菜籽油,约合市价4300多万元,都被认定为各自的自有资产:在盐城直属库看来,他们“抢”的是“国储油”;阜宁农商行则认为这是该银行的“质押油”。
为了对价值4000余万元的菜籽油进行“确权”,阜宁农商行和盐城直属库对簿公堂。阜宁农商行在诉讼材料中称,盐城直属库的数千万菜籽收购资金被挪用,去向不明;而盐城直属库又对阜宁农商行近7000万元贷款合同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2012年6月26日,有关机构负责人赶赴盐城阜宁调查相关事件,并在当地听取了盐城直属库和阜宁农商行的说法和辩论。26日晚,当地法院也紧急要求双方提交相关诉讼材料,3997吨菜籽油正在等待法院的确权。
但无论确权给谁,或许也只能弥补当事人中一方的损失。
已循环贷款数笔
事件得从一位阜宁民营企业主周家华说起。
周家华,今年四十七、八岁,聚鑫油脂法定代表人,同时拥有阜宁县海陵油脂有限公司(下称“海陵油脂”)和江苏巨鑫织造有限公司(下称“巨鑫织造”)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算是阜宁当地一位比较活络的商人。
根据记者获取的上述几家公司工商资料,聚鑫油脂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粮食收购、棉花收购加工、菜籽大豆收购加工;海陵油脂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食用植物油制造、销售,农产品加工销售 。两家经营范围近似的企业,为周家华将3997吨菜籽油“一女二嫁”埋下伏笔。
记者在当地调查时发现,周家华的聚鑫油脂和巨鑫织造共用位于阜宁经济开发区的厂地,且后者拥有阜宁农商行500万股的股权,周亦为阜宁农商行监事。因此,周直接向阜宁农商行申请贷款将涉及关联交易等规定。
于是,2009年起,周家华便开始以王友军、曹兆亮(二人均为聚鑫油脂员工)等自然人名义,以菜籽油质押向阜宁农商行进申请贷款,直至2011年上半年,已经循环贷款数笔,均按时归还。
2011年6月24日,盐城直属库再次与海陵油脂签订《油菜籽委托加工协议》,并于6月29日到9月6日间,分11次将5207万元收购菜籽专项资金转账至海陵油脂在盐城市农发行的账户上。
根据盐城直属库的诉讼材料,海陵公司称截至2011年10月底,已经为直属库收购、加工菜籽油3997吨。然而事实上,周家华已经再次以上述职工名义,将这3997吨菜籽油作为质押物,向阜宁农商行的申请了贷款,到期日大致为2012年4月前后。
就在2012年3月,周家华突然与众人失去联系。
当地人士告诉记者,周家华是因为此前挥霍无度,进而举借了不少高利贷,加上银行贷款等,其负债已经过亿,巨额的利息支出最终使得资金链断裂。
此前,周家华偷着卖掉了质押给农商行的菜籽油近2300吨,使得累计6700吨的贷款质押油只剩下下3997吨。周家华用卖菜籽油的钱,加上自有资金清偿了所有民间借贷。
时隔不久,周家华回到阜宁公安局自首。
6月26日,阜宁公安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已经成立经侦大队长带头的专案组在侦查周家华案件,目前周家华本人已经被逮捕。
根据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5月3日的《民事裁定书》,阜宁农商行已经一纸诉状将周家华、陶永云,及被周家华借用名义贷款的朱红斌、李学元、曹兆亮、张达、王友军等人告上法庭,案件为借款合同纠纷。
盐城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26日做出五份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累计669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法院并于当天将位于聚鑫公司内部的7、8、9号油管中3997吨油菜籽进行查封;后于5月3日宣布解除冻结。
专项资金的蹊跷事
记者获取的诉讼资料显示,2011年6月,盐城直属库向与海陵油脂公司划转的5207万元收购菜籽专项资金进入海陵油脂公司账户后,6月29日至9月7日间,海陵油脂通过16笔网银交易将其中4870万转账至海陵油脂盐城工行亭湖支行的账户上。
而后不久,这笔资金中的4770万元又分别流向两处,其中的3825万元分13次通过网上银行转到了陶永云的工行亭湖支行的个人账户上;另有945万元分5次通过提取现金的方式付给了盐城直属库,用途为购菜籽。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直属库必须派员全程参与收购和监督,以确保收购的真实性和收购政策把握的准确性。换句话说,专项资金必须用于收购菜籽。另外,在资金结算上,收购资金要加大非现金结算力度,避免大额资金结算和个人存折结算可能导致的资金风险。
针对945万款项以现金结算而非银行转账的疑问,记者联系了盐城直属库,其办公室丁主任称,“目前等着法院对油进行确权,不方便接受采访”。中储粮盐城直属库主任陈福海也以“接受采访需要上级部门审批”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然而,在阜宁农商行给法院提交的诉讼材料中写道,上述资金流向说明了盐城直属库没有自始至终实施资金流向监管,使3825万专项资金流向个人结算户被陶永云挪用,没有用于收购菜籽。同时将945万专项资金用于监管者身份的盐城直属库自身交易,使资金用途在监管人的直接参与下被海陵公司挪用。
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国家临时存储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这次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的收购,采取由委托收储企业按照规定挂牌价格向农民收购菜籽油,再委托加工成菜籽油转为国家临时存储油的方式进行。油菜籽的挂牌收购价格为2.3元每斤”。
据此推算,5207万的投入资金,应当收购油菜籽11320吨,按照行业平均36%出油率计算,至少应有4075吨油存在海陵油脂公司。
但记者获取的海陵油脂油库保管员王春涛的公安笔录显示,从2011年6月29日盐城直属库将收购资金打入海陵公司起,海陵公司实际向23户收购油菜籽3531吨,按照2.3元每斤的价格,只用去1624万元。
另一份来自江苏省电力公司阜宁县供电公司电力营销部提供的海陵油脂2011年的用电情况材料显示,该公司去年全年用电22.70万度电,6-9月菜籽油收购、加工的高峰期用电17多万度。
而根据一般行业标准,加工一吨菜籽油需要40度电,按照36%出油率,生产一吨菜籽油需耗电110度左右,3997吨菜籽油总计需耗电40万多度,海陵公司的全年用电量不足以生产3997吨的菜籽油。
争议菜籽油归属
王友军为阜宁沟墩镇一名下岗工人,2008年经人推荐来到聚鑫油脂公司工作,一直为普通工人,月收入1600元。
2009年8月前后,该厂现金会计陶永云(据员工反映为周家华妻子,目前也被阜宁县公安局拘捕)索要其身份证,并拿来一叠材料让他帮忙在上面签字。碍于情面和对失业的恐惧就在材料上一一签字,王友军称。
这种情况在此后的两年中曾数次出现,王友军也熟悉了这套流程,也从没有出过事情。“每次去农商行办理上述手续都是老板派人用车子送他过去,签字完以后,再把我送回来,”王友军称。
直到有一次,他发现几个员工都过去了,就问陶永云到底签字是什么用处,陶不得已告诉他“以公司名义拿不到贷款”。但王仍没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直到被阜宁农商行将他一并告上法庭。
王友军告诉记者,后来还得知陶永云用他的名义在农商行开办了银行卡,但是卡片一直掌握在公司手里,他始终没有看到过。
经过记者调查,其他几名员工的经历与王友军类似。而根据盐城中级人民法院5月3日的裁定书,仅在2011年4月到7月,王友军、李学元、曹兆亮等人与阜宁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规模就达6691万元,并约定以存放在仓储公司的1-6号油罐中的菜籽油4281吨为出质权利。
一城商行上海对公业务部总经理认为,周家华之所以借用员工贷款,可能是作为阜宁农商行关联方,已有贷款超出银行许可范围,或者关联贷款走董事会程序太复杂。而作为商业银行除非风控太弱,一般应发现民工非真实的用款主体。
相关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案件的症结在于对菜籽油的归属,虽然大地仓储公司的法人并非周家华,但周为其实际控制人,在利用其职工向农商行进行贷款时,并没有将油实际转让、赠与几名员工。
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合同的真实性成疑。但《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如果警方侦查结果为,阜宁农商行不知情周家华利用员工套取贷款,那么几名贷款的员工就构成骗取贷款罪,农商行作为受害者,不主张撤销合同的情况下,该合同是有效的,贷款和质押关系均成立。”上述城商行上海对公业务部总经理称。
但《合同法》52条第一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如若法院最后认定,阜宁农商行和盐城直属库之间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农商行将很被动。
上述事件仍在发展中,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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