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邱伟)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稿共计18个条文,重点规范了竞业限制条款具体内容和经济补偿标准,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记者了解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不符合这两种情形,用人单位直接以“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有关安排,社会各界人士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具体修改建议。书面意见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五合议庭,邮码100745;电子邮件发至wanglinqing269@163.com。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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