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进一步规范中小客车销售
1日零时前签订购车合同、支付预定金或取得车辆销售发票的购买方须办理公证
本报讯 (记者徐海星 通讯员穗交宣)城市交通拥堵是世界各国特大型城市遇到的共同难题。由于广州近年来,中小客车保有量和出行量持续快速增长,城市交通拥堵日趋明显,机动车排放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日趋增大。至今年5月,广州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了240.5万辆,其中中小客车为167.4万辆,是5年前的2.5倍,年均增长率达19.0%。与此同时,受土地资源、资金等条件制约,近5年城市道路里程年均增长率仅约2%,登记停车泊位与汽车拥有量之比为1∶3.3,交通供需矛盾持续扩大。同时,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广州市PM2.5的主要来源之一,中心城区机动车排放PM2.5占大气总量的比例高达38%。面对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为了系统的改善交通和大气环境,为广大市民营造幸福的交通出行环境,广州市政府决定从2012年7月1日零时起,对全市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管理。
6月30日广州市政府发布《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后,社会各界普遍支持。市民对广州市政府持续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的力度和决心给予肯定,对广州出台的中小客车试行总量调控管理思路给予认可。感到新政既符合广州实际,又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市民的合法利益,7月2日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认真执行的通知》(以下见称《通知》),即日起,广州市多个部门将联合行动,认真检查各汽车销售商执行通告的情况,杜绝违反通告的违规行为。
根据《通知》要求,即日起,市工商局将到各汽车销售点开展执法检查,严格按政府通告查处违规行为,同时收取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副本、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存单、交款凭证及台账资料的复印件,封存备作公安、交通、公证部门对有关材料真实性的核查。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经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支付预定金,或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购买方,为办理车辆注册及转移登记,办理公证证明的,应于2012年7月9日17时前,向本市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逾期申请,公证机构将不再受理。本市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于2012年7月20日17时前出具公证书。汽车销售商、购买方对2012年7月1日零时后的倒签合同、变更发票或交款凭证开据时间、发布虚假信息等汽车销售交易行为,导致车辆无法办理注册及转移登记的,买卖双方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还给出了单位和市民办理公证手续的相关指引,并公布了全市各办理公证机构的地址和电话。据悉,本周周六、周日(7月7日、7月8日),全市各公证机构将照常办公为市民办理公证业务。
申请人在办理公证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自然人)申办公证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应提供申办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二、法人申办公证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应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非法定代表人申办要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以及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个人(自然人)和法人申办公证都需提供购车合同(协议)及相关资料。
在此,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再次提醒广大市民:
1. 按照市政府通告规定,7月1日零时起,单位和个人新购置中小客车、购置二手中小客车、非本市中小客车转入本市、中小客车过户,在申请办理中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本市中小客车配置指标。
2. 7月1日零时前已经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支付预定金,或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购买方,为办理车辆注册及转移登记,办理公证证明的,应于2012年7月9日17时前,向本市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逾期申请,公证机构将不再受理。
同时,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出全市各汽车销售商,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通告执行各项规定,规范中小客车销售或交易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关于认真执行《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市政府2012年6月30日颁布的《关于广州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穗府〔2012〕22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市工商局将到各汽车销售点开展执法检查,严格按政府通告查处违规行为,同时收取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副本、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存单、交款凭证及台账资料的复印件,封存备作公安、交通、公证部门对有关材料真实性的核查。
二、2012年7月1日零时前已经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支付预定金,或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购买方,为办理车辆注册及转移登记,办理公证证明的,应于2012年7月9日17时前,向本市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逾期申请,公证机构将不再受理。本市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于2012年7月20日17时前出具公证书。
三、汽车销售商、购买方对2012年7月1日零时后的倒签合同、变更发票或交款凭证开据时间、发布虚假信息等汽车销售交易行为,导致车辆无法办理注册及转移登记的,买卖双方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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