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闭幕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该决定将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该条例的修改主要针对三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介绍,该条例修改的内容涉及三项违法行为罚款的数额。之所以对罚款额作出调整,是为与去年颁布的《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中的罚款数额相一致。
变动1 运砂车泄漏 罚款上限减半
其中提到,运载砂石、灰浆、废弃物等流体或者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捆扎牢固、封盖严密,不得沿途撒落、泄漏。违反这一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而原《条例》为:责令立即改正,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变动2 门前五包不力 加倍处罚
对临街商铺不履行门前五包的行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而原《条例》的罚款数额为: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变动3 住户不改正罚200元
住户“应当确保建(构)筑物外立面完好、整洁。临街的阳台、窗台、观景台、外走廊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的物品。”违反这一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原《条例》在此为:处50元以下罚款。成都商报记者 郑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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