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出台规定,明确高温作业防暑降温措施,保障落实高温津贴。高温津贴需要“看得见”、更需要“摸得着”。
中广网北京7月5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每年到了高温季节,为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呼声就会成为舆论热点,这种“呼吁”今年总算见到了成效。据新华社最新报道,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已经制定并发布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部管理办法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做出了修订。
新发布施行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比暂行办法多了很多更“明确”的规定。办法明确,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新办法还划定了高温天气下作业的温度界限。比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天的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在社会普遍关注的高温津贴方面,新发布施行的管理办法做出了这样的表述,“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针对曾出现过的变相减少或者扣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的现象,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另外,新办法还有一大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几天,我国部分地区高温天气不断,像江西,昨天局部地区的最高温度超过40度。中央气象台预计,未来两天我国江南大部、华南东部等地还将维持35度以上高温天气,江南中东部的部分地区最高气温将达到38度。在高位席卷多个地区的当下,这部管理办法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对此作出评论。
用人单位“应该”发放高温津贴,“应该“这个词是不是仍然不具备强制性?在实施的时候,是不是依旧会落空?
姜颖:可能大家有一些误解,老百姓可能觉得应当不具有强制性,是不是必须强制执行这个规定还要结合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法律责任规定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应当就是必须。并不是说应当就可以这么做,也可以不这么做。
有观点建议,各省市还要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对政府管理部门加以问责,才能保障这个办法的落实。
姜颖:最后出现的一些情况确实涉及到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所以这次管理办法把各个部门的职责划定清楚,在每一个部门的职责范围之内就应当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我们确实有执法监督问题,所以法律制定的再好还是要看落实,还是要看各部门是不是能够切实把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放在心上,能够真正的落实这个法规的规定。
广州从2007年起执行每月160元标准,每人每天不到七块钱,也就能买两瓶饮料。高温津贴担虚名?
姜颖:随着现在生活水平的提高,高温补贴的标准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效益提高。各地应根据各地情况,各个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出发,通过集体协商来确定高温的补贴标准,而且要逐渐提高补贴标准,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证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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