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我们签了保密协议,不能跳槽到同行
法院:没给补偿金无权限制员工,单位败诉
华龙网讯 20多岁的小吴身材高挑,模样俊俏,她在渝中区解放碑一个出国企划公司当前台秘书。在朋友眼里,她是一个高级白领,但大家不知道,她的月薪只有800元。不甘心的她跳槽了,跳到同行企业当中。
这时,老东家不高兴了。“我们签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协议的,而且还给了年度保密津贴和竞业避止补偿金”。老东家认为小吴不地道,便把小吴及新东家一并告到了法院索赔违约金。昨日,市五中院披露该案,老东家败诉了。
小吴毕业于市内一所大学,由于专业对口,外语口语和翻译都很好。2007年年初,小吴应聘到解放碑一高档写字楼里的出国企划公司当职员,一聘即中。
2007年3月初,公司和小吴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5日至2010年6月4日。小吴担任秘书级别的工作,工作范围包括前台接待、电脑录入和编辑、电话咨询、文案企划和代理、涉外口笔头翻译、客户联络和服务、办公室辅助事物等。双方还约定了小吴的基本月薪是800元,奖金等根据业绩情况另行发放。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吴正式工作每满一年后享受2160元的“年度保密津贴”,合同期满三年时享受3600元的“竞业避止补偿”。按公司的说法,这就是一份保密协议。因为合同除了给员工的好处外,还有另外的约定,那就是小吴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要承担21600元的违约金。
这个劳动合同里面还有一项更重要的约定,公司要求员工在合同期限内、合同终止和解除后三年内,不得受聘于和公司行业和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用人单位。也不得自己经营相同性质的业务,如果违反则要承担36000元的违约金。
2008年6月,公司向小吴发放了年度保密津贴1926.2元。
2009年6月,小吴觉得自己薪资低了。当月底,小吴向公司提出辞职。在解除合同时,公司向小吴支付了竞业避止补偿金2544.06元和年度保密津贴2163.55元,两笔款项对小吴平时缺勤也作了相应的扣减。
2009年7月,小吴很快找到了新东家一家教育服务公司在重庆设立的分公司,工作性质和原老东家的工作内容差不多。这让小吴上手很快,干起来也得心应手。
2010年年初,老东家一纸诉状把小吴和新东家告到了渝中区法院。
一审:
员工没泄露家底 老东家败诉
老东家:要求小吴承担违约责任,赔偿36000元的违约金。
渝中区法院:出国企划公司虽然与小吴在《劳动合同书》中对竞业限制及补偿作了约定,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双方并没有对与现行法律相违背的约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变更。且公司并未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按月向小吴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没有法律约束力。出国企划公司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小吴有将客户资料等泄露给新东家的事实,所以,出国企划公司主张小吴承担违反保密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
给的是劳动报酬 不是补偿金
老东家: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已提前一次性支付了补偿金,小吴也实际接受并未提出异议,小吴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市五中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对劳动者离职后进行竞业限制,但因该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的择业权,必须以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作为对价,这才显示公平对等。
本案中,双方将“年度保密津贴”和“竞业避止补偿”约定于《劳动合同书》劳动报酬中,且支付的条件为“每满一年、合同满三年即可享受”,且实际是按照小吴的出勤天数予以核发,公司支付给小吴的“年度保密津贴”和“竞业避止补偿”实为小吴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而并非对小吴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受到竞业限制的补偿,这是两码事。
法院认定,小吴不受该约定的限制。出国企划公司主张小吴泄露其商业秘密亦缺乏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件过程
2007年年初:
小吴应聘到出国企划公司当职员
2007年3月: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2007年3月5日至2010年6月4日
2008年6月:
公司向小吴发年度保密津贴1926.2元
2009年6月:
小吴向公司提出辞职
2009年7月:
小吴跳槽到一家教育服务公司
2010年年初:
老东家把小吴告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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