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樊丽) 陇南市宕昌县原县委书记王先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近日尘埃落定。省高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王先民的受贿数额应为1500余万元、巨额来源不明财产应为670克黄金制品及350.9323万余元现金。据此,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终审判处王先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宕昌县原书记 受贿1500余万元
经查,2004年至2010年3月,王先民在担任陇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和宕昌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建筑工程承包商提供方便,收受陇南华业建筑公司第十分公司经理杨新平等14名工程承包商606.7万元;收受陇南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超全位于四川绵阳和成都的房产3套,总计258.1164万元;在招商引资、矿业管理、市政建设等工作中,收受宕昌鑫达出租车公司经理牛佛全等人103万元;在人事调整、春节及生病住院期间,先后收受县直部门及乡镇干部所送人民币和购物卡等总计86万元。共计受贿人民币1053.8164万元。
除上述已查明的受贿款外,王先民及其家庭成员还有349.9323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一审判决 两罪并罚判处死缓
2011年4月6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王先民案时认为,王先民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53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先民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其财产中的349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其在侦查阶段,主动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赃款、赃物全部追回,对其受贿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一审判决,王先民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终审判决 刑期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该案公诉机关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以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并获得省检察院支持,而王先民也不服判决,书写了16页的万字上诉状,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记者昨日获悉,省高院审理该案后,对其中的2万元行贿数额纠正为1万元;对“从杨新平处受贿500万元”的数额予以认定;认为“670克黄金制品”应直接以670克黄金制品实物计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据此,省高院审理该案后认为,王先民的受贿数额应为1500余万元,其巨额来源不明财产数额应为670克黄金制品及350.9323万余元。
对于王先民所提的上诉理由,省高院审理后认为均不能成立。故终审判决,王先民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判处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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