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架桥下拒绝建筑物
羊城晚报讯 记者吕楠芳报道:高架桥下的空间闲置好过利用?广州市规划局昨天向记者表示,广州市有明确的条例对高架桥下搭建建(构)筑物说“NO”,目的即是为了保证桥梁结构和行车安全,以及便于桥梁设施维护。但规划局亦指出,桥下的垃圾站、公交场站等“设施”并不同于“建(构)筑物”,它们的存在与规范并不相悖。
据市规划局介绍,1997年起施行的《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的退缩地带,为绿化和人流集散场地,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在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和城市桥梁、高架路、人行天桥引桥下,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城市立交桥的控制范围内,应进行绿化。
规划局表示,高架桥下不允许建设建(构)筑物,主要目的一是保证桥梁结构和行车安全,二是为了桥梁设施的维护。目前除个别交通设施(如地铁风亭)和临时市政设施(如垃圾收集点)外,高架桥下不应有其他建(构)筑物,“设施”并不同于“建(构)筑物”。
吕楠芳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