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刘百军
本报通讯员黄占啊元公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首例强迫劳动罪案,近日经元谋县人民法院审理,以犯强迫劳动罪,判处被告人朱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余绍林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何相洪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1年10月初,被告人朱斌与元谋县闽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即闽福机砖厂的法定代表人林华干签订“劳动合同”,承包砖厂砖块的进、出窑和上车工作。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朱斌先找到刘开福等5人,被告人余绍林找到李华安,同被告人何相洪一起,把所找到的人一起拉到闽福机砖厂,从事砖块进窑、出窑、装车的重体力劳动。
之后,被告人朱斌将管理工作交由余绍林和何相洪负责,自己又到全省去找精神不正常和拾荒的流浪、乞讨人员。
据了解,朱斌每找到一个拾荒、流浪、乞讨人员,就用车拉到闽福机砖厂,交由余绍林和何相洪管理。余绍林、何相洪每天早上六七点把上述人员喊起来,洗脸、上厕所后开始干活。晚上,为防止工人逃跑,余绍林和何相洪把工人喊到3间房间里,将门锁上,工人就在住处大小便。干活期间,干不好、干得慢的人被朱斌、余绍林和何相洪辱骂、殴打;生活上,每顿就吃米饭和白菜、土豆等蔬菜,一星期或半个月吃一次肉。
2011年10月26日,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闽福机砖厂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并发出整改指令书,要求按时发放工资、清退当时违规使用的12名工人。但朱斌、余绍林、何相洪不但没有停止用工,反而将用工人数增加至17人。
元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1月8日,督促闽福机砖厂发放了工人工资共计8160元。但到了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走后,工人工资即被朱斌收回。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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