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就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政策答问
问:请介绍一下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政策的出台背景?
答: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精神,2011年7月,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印发了《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从2011年7月1日起,按规定口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这一政策对进一步加大农村水利建设资金投入、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土地出让收益分布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据统计,2011年,东部地区“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实现的土地出让收益3524亿元,占全国的68%;而我国耕地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占80.8%,中西部地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需求相对更大。同时,中西部地区中低产田面积较大,农田水利设施亟待完善,也需要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投入。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指出要积极化解土地出让收益和农田水利建设投资需求不匹配的矛盾。为落实中央领导指示,财政部会同水利部等相关部门对中央财政统筹部分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了各地区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中央财政按照20%比例,统筹各地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问:为什么将中央财政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比例确定为20%?
答:
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比例确定为20%。主要考虑是,目前全国半数以上的省份已实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省级统筹,个别地区的省级统筹比例较高,达到50%。如果中央和省级统筹比例过高,市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难以保障,将影响市县积极性;而中央统筹比例过低则不利于有效化解土地出让收益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不匹配的矛盾。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从调动省、市县积极性以及兼顾解决区域矛盾出发,将中央统筹比例确定为20%。同时,规定中央和省级统筹比例累计不超过50%,超过50%的地区应相应下调省级统筹比例。
问:中央财政统筹的2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如何划转?
答: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季从土地出让收益中预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为确保中央统筹2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市县财政部门要按季从土地出让收益中预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后,即按20%比例就地划转中央国库。年度终了,中央财政将对各地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划转中央国库数额进行清算。
问:中央财政统筹的2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如何分配?
答:
中央财政统筹2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分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按照因素法分配到各地区。具体的分配因素和权重为:耕地面积(权重35%)、粮食产量(权重40%)、绩效因素(权重10%)和地区倾斜(权重15%)。耕地面积指标反映各地区的农田水利建设需求,我国80.8%的耕地分布在中西部地区,该指标体现了对中西部地区的倾斜。粮食产量指标反映各地区粮食生产贡献程度,体现了对粮食主产区的倾斜。绩效因素指标反映各地区上一年度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情况,体现了对各地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激励。地区倾斜因素主要体现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支持。将上述各项指标作为资金分配因素,既有利于激励粮食主产区进一步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也有利于引导各地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问:中央财政统筹的2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
中央财政统筹2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将通过转移支付分配到各地区,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农田水利建设。具体使用范围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以安排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问:如何加强中央财政统筹2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
答:
中央财政统筹20%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范围,在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中予以单列反映。省级财政部门、水利(水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市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年度终了,省级财政部门、水利(水务)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决算,单独反映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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