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报记者 谢银波 实习生 黄骋
新形势下,特区立法权“前途”何在?特区还“特”吗?在昨日举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授权立法20周年座谈会上,来自全国、省市的领导及专家学者共商特区未来立法之路。针对特区不“特”的声音,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荣给出响亮的回答。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丽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强华,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荣,市长许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市政协主席白天,市老领导李灏、李海东、李广镇等出席会议。王荣作主题讲话,刘玉浦主持。
座谈会上,李飞、谢强华、甘藏春、市人大常委会原常务副主任庄礼祥、杨景宇、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黄亚英等先后发言。
忆当初:
特区立法权来之不易
时间倒流至20年前,1992年7月1日。一份不到四百字的文件震惊全国,刚成立人大不久的深圳经济特区,拥有“特区立法权”。这一举动可谓石破天惊,备受瞩目。市人大常委会原常务副主任庄礼祥忆及往昔,感慨万千:“特区立法权来之不易,一市两法的解决来之不易。”
为何要取得立法权?作为深圳崛起的见证者,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回忆称,改革开放刚开始,一切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深圳虽然被中央批准为试验田,拥有特区优惠政策。“可外国人到了深圳,对政策是不那么太放心的,比较相信法律。”而从1981年到1986年,特区的法规只有19项。许多法律法规跟不上开放的步伐。所以从1986年开始,深圳就已经开始酝酿要“立法权”。
“要权”之路走了五年。两年后,第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深圳在会上提出了要特区立法权,但遭到了多个省代表团的反对。认为深圳还没有成立人大,没有“户口”就先给“粮票”的做法备受非议。1990年底,深圳终于成立了人大。这年底,深圳再次以书面形式向全国人大汇报希望通过授予立法权的议案。
1992年春天,邓小平再次南方视察。深圳再次向邓小平表达了特区立法权的想法。当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授权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当时90%以上的人给了赞成票。20年后的今天,这一决定仍让不少立法工作者热血沸腾,“中央授权决定完全正确,特区立法成绩显著。”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说。
立法成果:
创国内数十个“第一”
在争议与赞誉声中,深圳开始运用起特区立法权。纵观20年的立法之路,刚开始的立法内容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1993年始,先后制定并实施了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合伙条例、国有独资公司条例、商事条例、企业破产条例等。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强华如此总结20年来深圳立法的辉煌,“制定的法规中有三分之一是在国家和其他地方立法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制定的,有三分之一的有创设性的规定。如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是国内首部规范政府采购行政的法规,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他如数家珍。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荣还在座谈会上公布了一个令人兴奋的数字:截至目前,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通过法规及有关法规的决定373项,覆盖了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制定法规208项,现行有效的法规159项、政府规章243项。深圳在立法上创造了国内数十个“第一”、填补了国家多项法律空白。
在立法专家和学者们看来,深圳立法的辉煌成就还在于,为国家和其他地方立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推动了整个国家的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深圳经济特区很好地发挥了试验田的作用,在公司制度、房地产制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都为国家提供了很宝贵的经验,很多内容被国家立法吸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
新状况:
特区立法权的“激情”与“沉寂”
经历了初得特区立法权的兴奋,见证立法的硕果累累之后,特区立法权这一“特权”随后似乎慢慢沉寂了,各种特区不“特”的声音也开始出现。特别是在2007年,全国人大正式通过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资和外资所得税两税合一,税率统一为25%,并从2008年起设立了5年的过渡期。这也意味着,深圳从1985年开始的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将正式跃升至25%,从此告别“特殊政策”时代。
市民再次将目光聚焦在特区立法权上的,却是因为一场争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闯红灯罚款千元等诸多天价罚款条款引发公众普遍争议。金焰等四位律师曾上书全国人大,提请审查深圳该项立法的合法性。而网络和舆论上的批评声更是不断,称创新不够,“罚款”上却无限制突破。
此外,《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中,有关禁止自杀、自残式上访等的规定,再次被质疑界定模糊、涉嫌“越权”,最终相关条款从终审稿中被剔除。而就在今年6月份获得市人大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中,原有的育婴假和弹性退休内容落空,也备受媒体和舆论诟病。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法规出台后,落实情况也颇不理想。如旨在将改革纳入法治化轨道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1996年出台后,十多年过去了,但其中关于改革的激励保障制度和改革者免责很少提及。不少法律专家道出深圳立法的困惑:特区立法权走到今天,如何赢得创新空间,又如何实现新的突破?
期许:
特区立法“再杀出一条血路”再立新功
随着深圳进入而立之年,与曾经集中爆发的特区不“特”这一悲观论调相比,更多的市民期待深圳能再在立法上先行先试。2010年,深圳经济特区扩大方案开始正式实施,深圳进入大特区时代,101项特区法规也开始适用于扩大后
的经济特区,这一消息似乎让市民又看到了希望。目前,我市再次率先为市民行为规范立法,市民积极响应,短短一周便回收调查问卷3万多份。
深圳还是否需要特区立法权?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甘藏春的答案是肯定的。在他看来,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的关键时期,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和体制性的障碍依然存在。完善法制,仍然需要总结授权立法的经验,运用好授权立法的形式,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法制建设的有效路径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更是直言不讳指出,应善用深圳特区立法权,再杀出一条血路来,再立新功。
事实上,学者专家对“特区立法权”不无信心,并带来了诸多建议。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黄亚英表示,特区要继续“特”下去,重在抓住三大法宝,即地域优势、先行先试优势和特区立法权。他特别指出,创新立法机构本身的改革,实现立法方式的转型升级尤为重要,建议借鉴香港立法会和世界各国议会工作的通行做法,创新和加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制的改革,加快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和会议常态化两项试点工作。事实上,人大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的呼声一直存在,目前我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大部分为兼职委员,专职委员的比例普遍较低,导致兼职委员素质参差不齐,委员们也难以良好履职等。
谈及深圳20年间的变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直呼“震撼”。他坦言,深圳依靠着中央给予的特区优惠政策“摸着石头过河”,如今没了当初的优惠政策了,可依然肩负着改革试验田的重任。“立法需要引进经验,但更为重要的是消化,把引进的先进体制机制为己所用,变成自己的东西。”他建议道。
王荣谈特区之“特”
“特区立法权仍是深圳显著有别于其他城市的‘特’之所在,仍然是新时期特区最大的制度优势。
要充分发挥特区立法先行性、实验性的特点,积极开展创制性立法, 努力以一批充分体现改革创新精神的法规规章来保障和推动新一轮改革发展,力争在立法论证制度,立法起草机制、立法咨询顾问机制等方面取得一批制度化成果,努力为全国立法机制建设蹚出一条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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