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爆竹企业以贿赂取得生产许可证应撤销
2012年07月11日12: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7月11日电 国家安监总局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办法明确,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一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根据办法,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同时,企业有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办法指出,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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