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发展环境 山西下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
2012年07月11日14:37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太原7月11日电(任丽娜)11日,山西省环保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宣称该省即日起将进一步调整和下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以此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当地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山西省环保厅表示,将决定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及环境管理权限下放至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扩权强县试点县(市)。
一、由山西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按权限应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部分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和环境管理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太原市除外)。
二、由山西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按权限应由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所有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和环境管理权限下放至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山西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享有与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同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和环境管理权限,下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此外,山西省环保厅还调整和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据介绍,山西省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取消下一级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应执行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具书面确认函的环节,由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环境特征、环境功能区划及建设项目排污情况等确定应执行的国家和地方相应标准,其标准选择的适宜性直接由下一级环保部门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会上提出确认意见。省级及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下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实施出具书面初审意见的时限为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本)10个工作日内,逾期视为同意。
山西省环保厅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程序,提高效率,优质服务,依法依规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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