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龙岗常务副区长二审被判死缓
4年敛财港币3590万、人民币近520万
本报讯 (记者林霞虹、王纳 通讯员林晔晗、谭双堰)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深圳龙岗区原常务副区长钟新明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钟新明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受贿罪判处钟新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钟新明弟弟钟伟明因共同犯罪获刑12年,行贿人吴伟光获刑11年。
法院审理认为,钟新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港币3590万元、人民币519.876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弟弟钟伟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港币3300万元、人民币213.3003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吴伟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港币3360万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据此,广东高院裁定维持并核准以受贿罪判处钟新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一审判决。
作者:林霞虹 王纳 林晔晗 谭双堰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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