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花甲老妪在超市门口帮一名陌生中年妇女扶购物车时,该车突然翻倒,致使老妪摔伤。一审法院认为超市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超市方和这位老妪都提起上诉,日前,此案在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法院认为,应由接受帮助的许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7月的一天上午,梁大娘打算到超市购物,在超市门口看到刚买完东西的许敏。梁大娘看到许敏购物车里有面粉,于是上前询问面粉的价格。问完后,许敏要离开,因超市门口没有设置斜坡,许敏要求梁大娘帮助她将购物车内的面粉从超市门口二层台阶上搬到台阶下面的自行车上。梁大娘考虑到自己年岁已大,拒绝了许敏的要求,只同意帮助她扶住放置面粉的购物车。于是由梁大娘帮忙扶购物车,许敏搬面粉,而此时购物车翻了,致使梁大娘摔伤。摔伤后,梁大娘先后到几家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2000余元。因赔偿问题,梁大娘将超市和许敏告上法庭。经查明,超市出口设有二层台阶,没有提供将购物车推到台阶下的设施,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使消费者的人身不受损害。超市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于是判决超市赔偿梁大娘医药费2000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后,梁大娘、超市方都提起上诉。梁大娘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许敏与超市赔偿其营养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由许敏与超市承担。超市认为梁大娘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事故发生在超市外,超市不应担责。在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对于超市坐落于河西区某多层建筑内,超市在该建筑的二、三层,一层为其他商户的事实无异议。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对梁大娘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被帮工人许敏承担。
法院认为,超市位于其所在建筑的二、三层,梁大娘的损害非一审认定的发生在超市门口处,而是发生在超市所处建筑物一层的门口处,而一层为其他商户的经营场所。本案事发地点已经超出了超市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故法院判决许敏赔偿梁大娘医药费2000余元。(以上人物皆为化名)
新报记者 张家民 实习生 信华 通讯员 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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