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山西籍女应届大学生曹菊(化名),因在应聘中遭到“只聘男生”,将招聘单位北京巨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到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以“平等就业权被侵害”为由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知名就业歧视法律学者、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负责人刘小楠副教授表示,这可能是《就业促进法》生效后全国性别就业歧视第一案。(7月12日《京华时报》)
曹菊起诉“只聘男生”,打响了就业歧视的“第一炮”。不管这一炮的最终结果是炮声隆隆还是成为“哑炮”,都非常值得期待。
《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平等就业奠定了原则和精神基础;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自2008年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然而,就业歧视随处可见,从歧视对象上来看,主要歧视表现户籍制度与城乡就业歧视、性别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对“乙肝病者携带者”的歧视等5个方面。而据《人民日报》7月12日消息:中国政法大学发布的去年“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称,国家公务员考试近万个岗位,普遍存在健康歧视和年龄歧视,此外还在性别、户籍、地域等方面存在歧视性要求。
有关机构的研究表明,我国就业歧视种类繁多,最为常见的有:年龄、性别、学历、户籍、地域、健康、经验、民族、相貌、属相、姓氏、血型、身高、酒量,等等。研究者认为,年龄、性别等方面的歧视是当前社会常见而普遍的,甚至到了司空见惯和熟视无睹的地步;而相貌、属相等歧视虽不算太普遍,但层出不穷,对特定人群直接造成伤害。尤其是近年来,就业过程中的“拼爹”、“拼关系”行为,成为又一种突出的就业歧视,严重影响社会公平的实现。
正是在就业歧视林林总总,而受到歧视者全部选沉默的现实语境之下,曹菊的起诉显然非常金贵和耀眼。曹菊不仅是“巾帼英雄”,而且是执行《就业促进法》的“开山鼻祖”。可以大胆推测,有了第一个曹菊,一定会有千万个曹菊涌现;曹菊打响了就业歧视第一炮,一定会有更多的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时向单人单位开炮。这不仅是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更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当然,不让就业歧视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仅靠“曹菊”显然不行,需要多方良性互动,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所长郑东亮开出了“三剂良方”:一是需要国家合理的制度安排,二是需要企业理性用工,第三就是需要就业者应积极主动地维护、争取自己的权利。
稿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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