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管局:补缴社保购房不予认可
记者 徐运
晨报讯 为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上海市房管局日前发布《关于执行住房限售政策中查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问题的通知》,再度强调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缴纳社会保险须符合“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累计缴纳满12个月”,补缴的不予认可。
上海市房管局强调,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受理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的,应加强查验购房人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发现补缴或涉嫌提供虚假材料的,及时汇总提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验。
对购房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将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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