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计生委:因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不得生二胎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讯(记者梁璠 实习生豆婷婷)近日,市计生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证办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即使符合再生育的政策,但是如果曾经发生过遗弃虐待子女等四种行为,也不得发给生育证。
以前,生育证就在所居住社区居委会申请即可,而记者了解到,由于不少新建小区各方面设施配套不齐全,在未正式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前,市民不知道该去哪申请。此次新的规范则指明,新建居民小区在未正式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前,生育证管理工作,由居民小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户籍人口办理生育证时,如果夫妻双方有正式单位的,可在女方所在单位按程序申报。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区县的,男方需出具经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盖章的婚育和收养情况证明。流动人口办理生育证时,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回户籍地办理。
此次规范中还明确提出,即使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不得发给生育证,已经发给的生育证予以收回。
其中包括:弃婴、溺婴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所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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