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司法遇到诈骗救妻的悲情案
5年前,下岗工人廖某的妻子患上尿毒症,为让妻子活下去,廖某私刻医院公章,并用假公章到医院给妻子做了将近4年的“免费”透析。日前,廖某因诈骗罪受审,检方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3到10年。(7月12日《新京报》)
廖某为救妻不惜以身试法,虽令人同情,但其行为涉嫌犯罪并无疑义。检察官求刑3年至10年,不能说是对廖某冷漠,实是于法有据。此案涉案金额17万余元,在刑事司法中已属“数额巨大”,这正是最令人纠结之处。
当然,廖某也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他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对社会没有造成较大危害。这都意味着,廖某至少可以在量刑幅度的法定范围内从轻。笔者以为,“判3缓5”是既合乎法度又不失情理的选择。一是3年有期徒刑并未超出法定量刑标准;二是廖某具备缓刑条件。依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一般标准是:被判处3年以下(包括3年)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据报道,珠海政协委员陈利浩向廖某捐赠17万余元,希望廖某尽快退赃,以便在量刑上有所帮助。据称之前法官对廖某也有“退赃从轻”的提醒。老实说,笔者不太认同这种司法规则,理由很简单,难道没能力退赃就只能被重判?
这其实是另一幕悲情。廖某因得到社会捐助就有了从轻的机会,这机会来得太过偶然。廖某是不幸的,先有自己下岗后有妻子重病。但他又是幸运的,至少他得到了舆论关注。其实,像廖某这样的悲情经常发生。除了少数个案因机缘巧合为公众熟知外,更多的苦难只存在于当事人的心里。舆论救得了一家,救不了所有。
能救助更多廖某的,还是法律和司法本身。廖某就算无法退赃也同样应从轻,不是拼钱,也不是拼悲情,而是讲证据依法律。法本容情,请别再人为地把法推到情的对立面。(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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