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地下室 涉嫌诈骗60万
本报讯(记者 王晓飞)“我在老家有生意,是人大代表,我没诈骗钱。”马某因将不允许经营出租的地下室故意“转让”给他人经营,诈骗60万余元,今天在西城法院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4月1日间,马某伙同李某、徐某(另案处理)在西城区新文化街某号楼地下室内,明知西城民防局对该地下室人防工程已明确下达行政决定、不允许继续出租的情况下,虚构“承租合同期限长”等事实,以“转让经营管理权”的名义骗取被害人60万余元,后被抓获归案。
上午10时,现年67岁的马某佝偻着背,在两名法警的押解下走进了法庭。
“我有异议,那个地下室我一天都没进去过。”站在法庭上的马某操着浓重的河南口音,“我在老家有生意,是人大代表,我没诈骗钱。”
在法庭上,马某的律师还出示了马某在老家所办企业得到的各种荣誉,其中,不乏“诚信企业”等称号。
马某称,他都没来过北京,地下室的经营法人也不是自己,就是曾经给别人出股出资,之后有人撤资,马某就将剩下的股份全部接手。
此后,在法官的一再发问下,马某承认曾经签过一个转让协议,但并不清楚“地下室不允许经营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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