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 出租车司机王某驾车途经天通苑一条正在维修的道路时,车辆掉进施工坑内。王某认为市政所未设置警示标志,将天通苑市政所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修车费、承包金和误工费等近8000元。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审理了此案。
的哥王某起诉称,去年9月26日凌晨1点左右,他驾驶出租车行驶到昌平区天通东苑西门外200米处时,因为市政所维修该路面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他的汽车掉进施工坑内,造成车辆受损。经协商,市政所让他到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受损车辆,车辆修完后通知他取车。但是王某在去年9月30日接车后,车辆开出不到2公里就出现拉缸、抱瓦现象,修理厂又将他的车辆拖回,再次进行维修,造成第二次维修费5000元。这些钱全部由王某垫付,后来王某多次找市政所要求给付修理费、车辆承包金及误工费,但均被拒绝,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给付二次修车费5000元和承包金1552.5元,并给付误工费1164元。
庭审中,天通苑市政所称,王某起诉的主体不对,发生事故的地点不是他们施工,而是由顺天通建筑第二分公司私自施工的,他们事发后也找到顺天通建筑第二分公司了解情况,当时的确是他们挖的沟。王某的第一次修理费全部是由顺天通建筑第二分公司出的,而王某没有经过顺天通建筑第二分公司的同意,在没有修理好之前私自把车开走,在开出去大约一个小时左右,车辆就发生了机器抱瓦现象,且第二次的修理费用不能证明跟车辆掉进沟里的事情有关系。因此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