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造假 三年内不得申请学位
教育部起草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起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学位论文出现作假情形,学位将撤销,三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指导教师未尽职,将视其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招生资格或取消指导资格。
学位论文如作假
已获学位将撤销
征求意见稿提出,博士、硕士、本科学生学位申请者应当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取消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自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此外,在读学生出现论文作假,由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职人员作假,由学位授予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
征求意见稿还同时规定,处理单位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提出申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学生论文造假
导师或被解聘
同时,指导教师的职责在征求意见稿中也作出要求。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如果指导教师未尽职,其负责指导的学生学位论文作假,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其招生、取消指导教师资格,并可给予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处理。
学位论文作假多发
问责学位授予单位
征求意见稿强调,为杜绝学位论文造假,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健全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调查认定作假行为,并由其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决定。
学位授予单位出现多起或者连续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情况,将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省级学位委员会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减其招生名额;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专家观点
高校要根治论文造假
应实行学术本位管理
教育部发布征求意见稿之前,多所高校对论文造假已有内部规定。如《北京师范大学关于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者有关单位(部门)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教育学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征求意见稿中“三年禁授学位”的规定,“给论文作假者一个‘光明’的尾巴,意味着三年之后,可以再次提出学位申请”。
熊丙奇认为,要重树学术尊严,严格学术不端治理,必须改变现在的行政管理方式,实行学术本位管理,通过“自主办学,学术自治,教授治校”,大学可以根据自身的办学定位,对学生提出不同的学位论文要求,而非所有学生都一刀切要求写毕业论文,大学就可以不受行政和各种利益因素的干扰,独立开展学术评价,进行学术不端的处理。
熊丙奇提出,我国大学目前缺乏的正是办学自主权和独立的学术机构,对于学校内部的学术不端,很难进行处理。不改变现在的行政管理模式,而是通过加强行政管理,并把学术不端处理和具体利益挂起钩来以解决学术作假问题,将很难起到实际的效果。
文/本报记者 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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