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广州正就《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其目的是保持城市面貌有一个美观的状态,不然,每逢重大活动,政府又要花巨资去为建筑物整修立面,实在是滥用纳税人的钱为私人物业“美容”。就是这样,人家还不一定领情!
但该《办法》某些条款仍值得商榷:
首先,《办法》称“清洗翻新的责任人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建筑物所有权人是清洗翻新的责任人。建筑物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管理人是清洗翻新责任人”。其中,建筑物“所有权人是清洗翻新的责任人”,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物权所属,自然也就是清洗翻新责任所属,全世界都是这样认定的。
我国的《物权法》,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里,对建筑物的立面,是明确为建筑物所有权人的共有物业的。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过,现在对建筑物的共有物业,政府并没有依法给予登记确认,更没有通过登记明确共有物业属于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
但《办法》却来一个“建筑物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下落不明的,管理人是清洗翻新责任人”。这岂不是随意将共有物业的所有权交给了管理人?那些物管岂不可以根据这个《办法》,在未召开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筑物里,未经业主们的同意就可强行占有共有物业的管理权?
其次,作为共有物业的建筑物外墙,其清洗翻新的责任是业主的。清洗翻新的费用最终是绝对要分摊到每个业主头上的。本来,按物业管理规定,外立面的开发收益应全部归业主。但现状却是,清洗翻新政府要业主做,外墙的广告却归政府管,就是说“占用”了业主的外墙。清理户外广告时,政府就公开说,广告收入“一半归政府”。而清洗翻新时,就是你业主的事。搞户外广告政府拿了一半的收益,怎么就一点清洗翻新的责任都不用担?业主怎会服气呢?
再有,《办法》详细规定了不同外立面的清洗翻新频率。外墙是要定期清洗翻新,但多长时间清洗一次,是受空气污染情况而定的。你整日施工不断,到处灰尘滚滚,灰霾沉沉,搞到外墙又脏又黑,雨迹斑斑,却要业主买单清洗翻新;你挖路不止、为所欲为,全然不顾业主所受的影响,却要业主为美化城市的面子“买单”清洗翻新。怎么能让业主气顺?
如此不顾业权人权益的、一边倒地只向着政府的《办法》,绝不能由政府自己说了算!
这件事还是应该尊重业权人的权利,让建筑物的业权人自我管理为宜。应该相信广大业主也是热爱广州的,也是愿意清洗翻新外墙以维护市容的。如果业主真的困难到无力清洗的话,政府就应给予补助支持。 (作者是广东省政府参事)
王则楚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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