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胡健涛)吴先生酒后驾驶轿车撞死人后逃逸,在赔偿死者家属71万元后,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近日,上海一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无需理赔。
去年6月20日,吴先生就其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自去年6月23日至次年6月22日。去年7月12日13时许,吴先生驾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王先生相撞,致王先生当场死亡,两车损坏。事发后,吴先生弃车逃逸。公安机关认定,吴先生饮酒驾驶机动车,且事发后弃车逃逸,负主要责任;王先生负次要责任。
8月4日,吴先生与王先生家属达成调解,由吴先生一次性赔偿71万元,并自行负担车损,吴先生也于10月31日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此后,吴先生因理赔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62.2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请。吴先生不服,提出上诉,称其未经过检测,不构成酒驾,且刑事判决书也只是认定其弃车“逃离”现场,而并非“逃逸”,故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一中院认为,事故发生于7月12日13时许,吴先生逃离现场后直至7月14日才投案自首,此时已无法进行酒精含量测试,且吴先生原先已在公安机关自述系饮酒驾驶机动车。虽然刑事判决书表示吴先生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但这与“逃逸”并无差异。根据保险免责条款的约定,驾驶员饮酒或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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