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湖南双峰商人谢益元做梦都没有想到,他在一次不应从上海市闵行区工商部门的招呼后,对方竟叫来强势部门将他控制,并轻易拍卖他价值数百万元的财物。经过八年时间的奔波,法院终于判他无罪。正当谢益元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时,却被认为是不讲“诚信” 而拒绝赔偿,因为之前他答应法院“自愿放弃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才获得无罪判决。
在外人看来,法院是与他是开了一场“国际玩笑”,谢益元自己认为当初是迫不得已才答应法院提出的条件做交易。而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们则认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以承诺放弃国家赔偿的方式求得宣告无罪,至多只对其本人有约束力,而不能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免除国家赔偿义务的依据,否则会诱发赔偿义务机关的道德风险。
今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进行再审。
犟老头身陷囹圄
现年71岁的谢益元是湖南省双峰县人。
二十多年前,他在上海朋友的引导下,带着2000块钱和200公斤精心加工过的钛白粉闯荡上海。刚开始,他就在上海市长宁区工商注册、创办了上海江沪实业有限公司,并拥有自己注册商标和外贸进出口的权利。
他为了节约资金和运货的方便,就在地处闵行区的上海市农科院附近租赁了生产场地和仓库。
经过近十年的拼搏,谢益元不仅在上海稳住根基,而生产出的钛白粉因质量之好在全国也享有声誉。1999年,他花1000多万元买下海伦大厦的3层楼作为“大本营”。
看到谢益元的公司发展之迅速,闵行区工商部门便派人登门拜访,要求他将公司注册地变更到该地区。但谢益元却对刚来上海就一直关心和支持他的长宁区工商部门很是感激,便多次拒绝闵行区工商人员的要求。
从那开始,闵行区工商部门派一名叫林灿的执法人员带队多次到江沪公司检查,谢益元不喜欢这个人,对检查也不配合,甚至在电话里和林大吵起来,“他说要把我赶出上海滩,我说要把他拉下马。”
谢益元这火爆脾气令工商部门个别人员十分难堪。有一天,工商执法人员终于发现江沪公司存在了“问题”谢益元生产的钛白粉商标与日本一家同类企业的商标“看起来有些相似”。这意外的发现,让工商执法人员“大喜过望”,而谢益元的厄运从此接踵而至。
1998年4月27日,闵行工商部门大批执法人员包围了江沪公司的生产加工场地,查封了974吨各种化工原料,其理由是“这里产品仿冒日本产品”。工商部门这一重大突破,当地电视、报纸是争相报道。
还没有等谢益元透过气来,他就因涉嫌假冒商标,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紧接着,公司销售款被冻结。很快,谢益元被正式批捕。
2000年1月16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江沪公司和谢益元假冒商标罪成立,江沪公司被判罚148万多元,谢益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
“交易”后被判无罪
谢益元身在看守所期间,闵行区法院委托闵行一家拍卖行分别在《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上发出公告:化工原料,立德粉、白炭黑、橡胶专用补强剂、滑石粉等56个品种,约重974吨进行拍卖。在此期间,这批当时价值660多万的化工原料因上海莘闵拍卖行管理不善,最终导致化工原料严重贬值。
在谢益元被关押296天后获得自由。之后,他一面苦苦地支撑那个即将面临倒闭的公司,一面委托代理律师继续上诉。
2000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闵行区法院的行政判决,同时撤销闵行工商分局对江沪公司的行政处罚。按照常理,区法院的判决和工商部门的处罚已经被撤销,就足以证明公司及谢益元没有假冒商标,诡异的是闵行法院一直不同意撤销对谢益元的刑事判决。
2002年12月,公司和谢益元向闵行区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受理之后却一拖再拖。
直到2008年4月初,闵行区法院托代理人放话,“只要江沪公司和谢益元答应放弃国家赔偿,就判决无罪。”得到这消息后,在江湖上闯荡多年的谢益元开始盘算“胳膊硬不过大腿”,与其像带着枷锁样过日子何不答应法院,过轻松的日子,“那样岂不更有面子”?
4月23日,曾经傲气十足的谢益元终于不顾颜面,请人写了一份类似承诺的《书面表态》:“闵行区人民法院:如果贵院再审裁决撤消之前的刑事判决、宣告我无罪并退还执行到位的全部罚没款项的话,我公司及谢益元本人自愿放弃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不再主张罚没款项的利息损失,今后也不会就本案再向贵院提出任何法律或者经济上的要求。”
不久,闵行区法院果然“信守诺言”下达判决:撤销本院(1999)闵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宣告上海江沪实业有限公司无罪、被告人谢益元无罪。判决书显示的日期是2008年6月19日。
对于谢益元与法院的交易情况,记者多方联系上海法院进行采访,但未获应允。
书面表态惹的祸
无罪判决下达后,谢益元想把闵行工商部门和法院曾经联合查扣的那974吨化工原料的损失弄个明白:974吨化工原料毕竟不是小数目,就是按照2008年的价格,974吨化工原料至少价值1500万。谁知这九百多吨的化工原料因上海莘闵拍卖行管理不善,被雨水浸泡后才卖八万多元。
闵行法院为了掩盖这些化工原料的损失,把案子一拖再拖。最后竟然让他写承诺国家赔偿的情况下,才判决他无罪。没有学过法律的谢益元似乎懂一点法:“我不写承诺,你们就不判决我无罪,这不是强迫交易吗?
2010年2月24日,谢益元将一份申请书递交闵行区法院,要求法院赔偿其被非法关押296天的国家赔偿,共计32925.06元。但2个月后,闵行区法院没有任何回应。这时,谢益元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10年11月15日,上海第一中院立案受理。第二年的11月15日,该院赔偿委员会即给出“拒绝赔付”决定,理由是:“谢益元于2008年4月23日向闵行法院出具《书面表态》,进一步表示再审改判无罪后……愿意放弃相关国家赔偿的权利……现谢益元再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谢益元认为,且不说非法关押296天的国家赔偿。但法院扣押那974吨化工原料被你们贱卖了总要赔偿吧,他申请确认闵行区法院拍卖货物的执行行为违法,并提出国家赔偿。对此,法院更是理气充足,“已超过两年规定时限,应予驳回”。这时他彻底明白,之前法院为什么把官司一拖就是八年,原来是想拖过时效为不赔偿打基础。
满腹委屈的谢益元说:“我在被宣判无罪之前,我和公司是有罪之人,有什么凭据说你们拍卖违法呢?”任凭他怎么上诉,上级部门也以他写了承诺为由拒之门外。
法律专家意见
对于一纸《书面表态》及所谓的时效问题,能不能成为法院拒绝支付国家赔偿的理由?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马怀德、刘莘以及国家行政学院杨小军等教授谈了法律论证意见。
教授们指出,江沪公司与谢益元的此前出具的“书面表态”或者都不是出于自愿,或者不愿意遵守之前的自愿的承诺。但无论如何,该“书面表态”都不能作为免除闵行法院承担国家赔偿的依据。
同时,江沪公司于2000年1月26日被判处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述被查封的974吨化工原料和设备物品依法属于涉案物品,应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置。在有罪判决生效期间,江沪公司无权也不可能就上述涉案物品主张权利。在被宣告无罪后,江沪公司才能对上述974吨化工原料和设备物品主张权利。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强调:“根据《宪法》第41条及《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请求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也是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主动履行的义务。
在诉讼中,被告单方承诺放弃日后可能享有的国家赔偿权利,不是审判机关判断被告有罪无罪的依据。否则,审判机关做出的判决就涉嫌考虑不相关因素,而动摇其合法性。当被告确实无罪时,其放弃日后的国家赔偿请求权是否出于自愿难以判断,审判机关也将涉嫌滥用职权剥夺无罪被告的国家赔偿请求权。”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刚志解释,《国家赔偿法》属于公法,不同于《民法》等私法,“公法是国家强制性的,强调权利法定原则,公民个人放弃权利是无效行为,也就是说,谢益元申请国家赔偿时,之前的书面表态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据记者获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是该市目前唯一的“全国模范法院”。
作者:曾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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