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春秋航空解释,此规定适用对象是 “具有垄断性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所以他们并不违法
有报道称,某旅客搭乘春秋航空遭遇航班延误,之后索赔200元成功,数月后再订票时竟发现被列入“黑名单”以致无法购票。此事昨天在网上引发争议,有人认为春秋航空自作主张,没有权利设此名单。也有人指出乘客闹事在先,春秋航空惹不起还躲不起吗?
记者昨天就此事致电春秋航空公司新闻发言人张武安,他表示:“其实媒体所谓的"黑名单"不准确,应该叫"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春秋航空早在2007年就推出这一举措,是为了避免因个别旅客过度维权造成航班连环延误现象发生。据他介绍,目前上该名单的旅客主要有三类:一是面对航班延误,霸机、罢乘、闹事,影响其他人权益的乘客;二是无故打骂春秋员工的乘客;三是恶意占座、高价倒卖机票的黄牛。
张武安说:“春秋航空公司作为一家低成本航空公司,采取差异化服务。由于天气等不可抗因素使得飞机延误,一些乘客就提出过度要求,甚至做出过激举动,我们无奈之下才把部分乘客列入名单。而且国家有关部门也批准了公司的做法。”记者查询了春秋航空的网站,在旅客告知中果然发现了以下内容“鉴于我们整体一贯低价,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我们不承诺提供任何其它补偿。”
对于此前媒体报道中提到的《合同法》第289条规定,即“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张武安解释说,春秋方面仔细研究过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第289条规定的适用对象应是 “具有垄断性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鉴于春秋航空的规模远未达到“垄断”,所以春秋航空的做法不存在违法问题。
那么登上这张名单的旅客就再也无法乘坐春秋航空的航班了吗?张武安回答,旅客只要致电春秋航空的质量管理部门,表示接受春秋航空的“差异化”服务条例,经过沟通后其名字可以从名单上去除。
记者在春秋航空董事长王正华的博客上,发现了他于2007年底对“黑名单”制度的解释:“事前拒绝接受这些旅客,其实只是一种息事宁人、社会成本和公司成本最小的办法,也是航空公司万不得已的无奈之举。”(记者 张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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