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看见他人遗忘的、且输入数额便可进行取款的信用卡,你会怎么办?广西荔浦籍男子黄某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并分5次取走了卡上1万元。日前,荔浦县法院以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的刑罚。
2012年1月20日下午3时许,黄某来到荔浦县农村合作银行新坪支行自动柜员机前准备取款时,发现该自动柜员机屏幕上正显示取款界面。见周围无人,黄某便试着向自动柜员机输入“2000”并进行操作,自动柜员机随即“吐出”2000千元现金。之后,黄某又进行了4次同样的操作,成功从该自动柜员机上取得1万元。正当黄某实施第5次取款操作时,失主陈某返回该自动柜员机寻取银行卡,并询问黄某是否见到其遗失的银行卡。黄某否认,并称正在取款的卡系自己所有。由于该卡内余额不足2000千元,黄某的第6次取款操作未能完成。随后,黄某以自动柜员机出错要进营业厅找银行工作人员为由趁机逃走。
随后失主在他人的帮助下将自动柜员机里的卡取出,方才发现该卡正是自己遗忘在取款机上的卡。因取款人已离开现场,失主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银行自动柜员机的监控设备,取得了黄某多次提取信用卡失主卡内钱款的证据,2012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将涉嫌犯罪的黄某抓获,而后检察机关以黄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移送荔浦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多次表示,自己因法律意识不足,当时总以为在取款机上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并取钱的行为,如同别人不慎遗失在路边地上的的钱财一样,是种运气而非犯罪,一时贪念之下取出钱款据为己有,犯下了错误,恳请法院念及其为初犯,且主动退赔他人损失,予以从宽处罚。
荔浦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银行自动柜员机这一特定场所,并在明知他人遗失信用卡且已输入密码的情形下,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他人账户内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黄某当庭认罪,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法院酌情作出如上判决。
荔浦县法官提示:在自动柜员机上拾得他人遗忘的银行卡取钱和在路边捡到他人所掉钱财不归还,这两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在普通公共场所捡到财物不归还失主属于民事上的“不当得利”,不构成刑事犯罪。因银行自动柜员机属法律预设的特定场所,即使失主将银行信用卡遗忘在自动柜员机内并可以操作取款,仍属银行的控制范围内。法律作此种规定,是考虑到银行信用卡系特定物品,不仅要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亦要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故此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高检发释字【2008】1号司法解释对对拾得他人信用卡而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作了定性: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记者谢振华、通讯员张举武)
延伸阅读:中国的许霆案
许霆案曾经广受关注,引起了一个全国性的讨论。在出错的ATM机上取出了不属于自己的巨款,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从无期到五年,到假释,许霆案的进展备受关注。许霆案也成为一个标志性的词汇,其他的类似案件往往被冠以某某许霆案的标记。许霆虽然提前获释,但如何修缮有关“取款机出错”的法律,仍毫无动静。如何理清银行与公民的权、责;如何保护公民的“无恶意行为”,如何不产生“司法恐慌”,这一切并未因许霆出狱,而获得答案。
在出错的ATM机上取出了不属于自己的巨款,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详细](新京报)
许霆案过程回顾: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许霆到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但在取款过程中却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他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账户里却只被扣除存款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详细](南方都市报)
英国汉普郡利明顿附近富裕小镇米尔福德的 一台银行自动提款机(ATM机)近日出现"取一赠一"的故障。在两小时的故障时间里,约有200名顾客取走现金,银行表示,他们不会追讨多支付的钱,因为"这不是顾客的责任"。[详细](大洋网-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