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重庆7月20日消息(记者陈代泽 实习记者谭科艺)今年49岁的重庆渝北区原科委主任李芬(化名),利用职务之便,在酒楼、家门口等大肆收受他人现金31万余元,近日被渝北区法院以犯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据《重庆商报》今天的一则报道称:今年49岁的李芬,家住渝北区胜利路186号,自2007年起担任渝北区科委主任。
2010年中秋节,李芬在小区门口收到重庆一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的一盒月饼,回家打开一看,是一捆现金,有5万元。李芬很自然地“笑纳”了,因为胡某的项目得到了渝北区科委的经费支持。2011年中秋,李芬又收到胡某的月饼,里面放有10万元。
2011年6月,某公司项目经理郑某,听说李芬的女儿结婚,受公司董事长安排,她购买了一条价值7791元的黄金项链给李芬,因为公司在3年前曾获得过渝北区科委约300万元的经费。
同年8月,该公司邀请李芬到加拿大去考察,李说走不了,项目经理郑某便把4万元费用送给她,而这笔钱是郑某按李芬的安排交到一个旅行社门市的。据该门市经理介绍,当时一名妇女交来4万元,说是科委李主任让放在他们处的,后被李芬拿走。
据查,李芬在女儿结婚时,还“笑纳”了某科技发展公司负责人送来的1万元。
唐某是某汽车配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09年至2011年,该公司连续3年均向渝北区科委申报了科研项目资金并获得审批。
为感谢李芬的关照,唐某于2009年9月的一天,在江北观音桥某高档酒店宴请李芬时送给她5000元,次年9月在空港“鑫香溢酒楼”宴请李芬时送她1万元。2011年底,在人和某酒店宴请李芬时送她1万元。
据查实,自2009年至2012年间,李芬利用其担任渝北区科委主任、负责主持渝北区科委全面工作,包括负责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工作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12791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今年2月中旬,李芬得知渝北区科委其他负责人蔡勇、周劲松等人被查处,心里害怕,遂退还给当事人20余万元。2月20日,李芬主动到渝北区纪委投案自首。案发后,李的亲属代她退出赃款75000元。2月22日,李芬被刑拘,3月7日被逮捕。
今年6月,此案在渝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时,李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其辩护律师欧帮东称,李芬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好,建议减轻处罚。
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芬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采纳她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建议,遂在一审中以李芬犯受贿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对她犯罪所得的钱予以追缴。
背景
科研经费申报程序
首先由分管科室初审,科长和分管领导形成初步意见后,再向李芬汇报,同意后召开行政办公会进行开会研究,通过后再与区财政局会商,共同确定项目及具体金额,报相关区领导审批同意,接着与同意立项的企业和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李芬作为甲方负责人,相关科室负责人作为经办人要在合同上签字,最后就是将资金拨付给企业或单位。同时,科委还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结果进行验收。
据了解,目前渝北区科委一名副主任和相关科室一名负责人均已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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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代泽 谭科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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