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越声索南海没有法理依据
对南沙群岛领土主权的判断可参考国际法庭关于领土主权争端的案例。国际法庭认为国与国之间的条约是最重要的法理基础。有条约从条约,没有条约时,法庭会考虑另一条国际法原则:“有效控制”。
如今,菲律宾和越南等南海声索国纷纷宣称对南沙实现了“有效控制”,这种说法从国际法上看非常荒唐。“有效控制”包含几个重要前提。其一,只针对无主地;其二,国家在对有争议领土行使主权时彰显出其作为主权国家的意愿;其三,法庭只考虑重要时刻以前的行为。国际法庭在1933年格陵兰岛的案例中,不支持挪威声称通过占有了格陵兰岛东部的部分地区而拥有格陵兰岛的主权,原因是挪威发出该声明的这一天以前,丹麦已通过种种主权行为建立了它对格陵兰岛的主权。
1956年一个菲律宾商人声称“发现”并“占领”部分南沙群岛。这在国际法上无任何意义,因为只是个人行为,而且他所声称“发现”和“占有”的岛并非无主之地。在他之前,中国在南沙群岛有持续公开的主权行为,比如在1946年派军舰去南沙宣示主权,并立碑纪念光复等。而菲律宾在1946年独立后的25年间对中国在南沙的主权行为保持沉默无任何异议。1955年菲律宾给联合国发出照会,明确国界是基于美国西班牙1898年条约、美西1900年补充条约及英美1930年条约。三个条约皆不包括南沙群岛。直到1971年,菲才开始声称对南沙拥有主权。
菲律宾25年间的不作为满足国际法中另一个重要原则对它国主权声称的默认。在国际法庭对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争议岛屿的案例中,马来官员到访争议岛屿需要新加坡的批准。国际法庭认为这构成了马来西亚对新加坡主权声称的默认。
近期菲律宾外交部对黄岩岛主权的声明,列出的证据是1965年和1997年的两次升旗。但这两次升旗都非政府主权行为,而且黄岩岛并非无主地。中国政府在1971年后四次派遣中科院和国家海洋局的考察队登岛考察并立石以彰示中国领土。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受理并批准了多次国际无线电爱好者登该岛的探险申请。国际法庭在格陵兰岛等案例中,清楚表明了观点:主权行为不可能很多,只要“超过对方”即可。中国完全满足这个标准。
另据越南官方网站的文章,1956年6月16日南越政府作为独立国家首次声明对南沙西沙“拥有主权”。实际上,南越政府直到1956年初从法联邦退出后才变成独立国家。而在越南官方网站上所列出的越南从1884年到1956年在南沙西沙的所有行为,都属于法国殖民当局,无论是种树、修庙、采矿,在国际法中都与越南无关。在殖民地时期对南沙西沙没有任何自主管理权的越南,又何来“有效控制”一说!而在这段时间内,中国政府对该地区进行了长期、公开、有意识的主权活动,包括抗议法国占领西沙群岛的永乐环礁。总之,不管越南和菲律宾用了多少国际法词汇和国际法庭的案例来解释他们的主权主张,但他们的主张和证据其实都很容易被驳倒。(作者是纽约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学者 张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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