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只收治中心将负责提供犬只医疗、免疫等服务。新华社发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近日出台 各区将设犬只收治中心
本报讯 (记者崔宁宁)为规范犬只管理,近日市城管局出台了《关于加强深圳市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指出深圳各区(新区)将设置犬只收治中心收容流浪狗,符合条件的市民可以申请有偿领养。
《意见》中还提到,现行的养犬办证制度不变,暂不推行电子芯片植入,但各区可尝试引进进口电子芯片。另外,深圳正在建立、完善全市犬类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电子信息系统,规范办证登记
意见亮点
各区设犬只收治中心
根据《意见》,深圳各区(新区)城管部门要设立犬只收治中心,负责收治辖区执法部门暂扣、没收的犬只和收容的流浪犬,提供犬只饲养、医疗、免疫、办证等服务。且收治中心在检疫、登记办证、缴纳管理费用的前提下可免费对市民赠送无主健康犬只。
按照要求,各区按面积大小分别设置一至二处犬类收治中心,面积应当大于50平方米,狗笼至少30个以上,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专门兽医、驯养人员。犬只收治中心可由各区专门独立设置,也可委托宠物医院、犬类保护协会等社会机构履行职责。犬只收治中心建成后,今后街道执法队收治的犬只,都会在收治之日起24小时内送至所属区犬类收治中心。
市民可有偿领养
对于无主流浪犬只、无人认领犬只,市民可到收治中心有偿领养。
《意见》规定,经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部门检验检疫合格的犬只,报区城管部门批准,可以由符合《条例》第7条规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有偿领养,领养费用由各区指定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评估价格为指导价格,领养费全额上缴财政。
拟建全市犬类电子档案
对于暂扣犬只、收容流浪犬,该《意见》要求需分类处理:有烈性传染疾病、伤残严重的犬只可采取以注射的方式安乐死处理后交卫生处理厂人道毁灭,不得以其他不人道方式处理;对收容的无主流浪犬要留置7日,之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按领养处理。对暂扣的非禁养犬只在犬类收治中心至少留置7天,7天后视为犬主放弃所有权,由执法部门移交收治中心按无主犬只进行处理;对暂扣犬只、收容流浪犬只,犬主进行认领处理时要收取暂扣期间托管费用每只每日小型犬30元、大型犬50元。
小区一直是居民投诉“恶犬”的重灾区。《意见》要求,城管部门要吸引社区工作站、村股份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业委会等社区力量参与养犬管理。例如,小区居委会、业委会可召集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
《意见》表示,各区(新区)仍沿用传统模式办证登记,暂不强制植入电子芯片。深圳正在建立、完善全市犬类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电子信息系统,规范办证登记,进一步建立、完善犬只管理信息数据库,将各区犬类管理登记、办证、收治、免疫工作纳入其中,并与相关检疫部门资源共享。
作者:崔宁宁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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