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姚丽萍) 寄快递时,若寄件人拒不提供依法需要提供的身份证明和快件安全证明,快递企业应当拒绝为其服务。今天上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办法(草案)》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二审。
修改稿还有一些“删除内容”:
删除关于政府参与“紧急处置”的规定快递企业突然关门,积压快件,政府到底该不该出手“紧急处置”,一审中曾引起争议。法制委员会认为,快递业是一个竞争性行业,对因快递企业擅自停止经营等引发的问题,应当由企业自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发的问题,政府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处置,无需在地方法规中另行规定。为此,建议删除关于政府参与“紧急处置”的规定。
删除要求物业代收代管快件规定原草案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安排人员负责代收、代管并转交快件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引发矛盾纠纷。二审中,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
删除信息化管理的规定草案第32条提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电子数据形式记录寄件人、收件人联系方式,并传送至市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法制委员会认为,寄件人、收件人的联系方式关系到客户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草案第32条的规定与《邮政法》第35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的规定不一致。为此,建议删除草案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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