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险企高管绩效薪酬实行延期支付
保监会近日发布的《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提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应当实行延期支付,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绩效薪酬应当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目标绩效薪酬应当不低于基本薪酬。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延期支付是基于金融风险的滞后性,一些过度冒险行为短期内会为公司创造可观的盈利,而风险往往要在后续几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暴露出来。因此,指引中关于延期支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对象定为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二是将延期支付期下限定为3年;三是延期支付比例不低于40%,董事长和总经理则不低于50%;四是如发生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规定情形的风险及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停发职责范围内高管人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指引还规定,保险公司薪酬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性收入和津补贴、中长期激励四个部分。绩效薪酬应当控制在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目标绩效薪酬应当不低于基本薪酬。保险公司每年支付给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现金福利和津补贴不得超过其基本薪酬的10%。而保险公司实行中长期激励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备案。
上述负责人表示,不同发展阶段、不同战略的公司,关注和偏重的考核指标不同,不同职级、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其考核的指标也有差异,指引明确区分考核指标和业绩目标、总体指标和岗位指标,对考核指标设计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促进公司薪酬水平与风险状况相协调,指引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应当根据保监会分类监管确定的风险类别进行调整。分类监管确定为C类的公司,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分类监管确定为D类的公司,高管人员当年平均基本薪酬加绩效薪酬在上一年度基础上下浮,下浮幅度不得低于5%。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薪酬管理依法实施监管,但不直接干预薪酬水平。具体监管措施包括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定期提交《薪酬管理报告》,对存在风险或问题的保险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现场检查、风险提示、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反馈监管意见、要求公开披露、行政处罚等。(丁冰)
作者: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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