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超市赔偿当事人3.2万元
试吃红提被指偷吃
通讯员辛成
本报记者陈洋根
早报讯 在杭州施家桥某超市上班的郑先生没想到,一串红提(葡萄)让他丢了工作。在被超市解除劳动合同后,郑先生将原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超市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万元,以及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4万元。
昨天,江干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超市支付郑先生赔偿金3.2万元。
吃了一串红提,超市将他开除
40岁的郑先生是衢州龙游人,2005年10月进入施家桥这家超市工作,并担任生鲜部门主管一职。
郑先生说,去年11月,超市方面以其两个月前在过秤签收水果时偷吃红提,将他开除并通报批评。
“郑先生表示,作为生鲜部门负责人,对新到的商品进行试吃是他的分内工作,超市的监控录像资料也显示,郑先生仅是在送货方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将没有过秤的一小串红提试吃品带离了监控范围。
对于超市方面将其开除的背后原因,郑先生认为,他在2010年10月要求超市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超市方面没答应,这次开除他是故意的。
超市方面则表示,郑先生在收货区验收水果时拿走一串红提,属侵占公司商品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和他的劳动关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郑先生随后提出劳动仲裁,但请求都被驳回。今年4月27日,郑先生向江干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超市支付3.2万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生鲜部经理,验收成品半成品质量属其职责(超市方提供的证据显示,超市生鲜部经理职责包括巡查生鲜商品到货、验收、陈列、成品半成品质量等),郑先生于2011年9月19日在收货区验收水果时拿走红提一串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市据此解除与郑先生的劳动合同,属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按郑先生在超市工作的年限支付相应赔偿金。郑先生在超市上班月工资有4000元,法院据此判决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2万元。
对于郑先生要求超市支付其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4万元一项。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日、2010年10月20日签订劳动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起,原、被告之间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仅一次,法院对郑先生要求超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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