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下先天性疾病女婴
向医院索赔百万元
司法鉴定医院存在过错,法院判其赔偿25万元
南国今报讯(记者王缉宁)广西柳州某医院发现怀孕患者出现某些异常情况后,建议其作染色体等项目检查,但患者最终未做该检查,导致产下先天性病儿。尽管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司法鉴定认定医院存在履行谨慎注意义务欠充分,存在一定过错,此案三上法庭。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医院部分担责。
产下先天性疾病女婴
柳州市女子李某怀孕后,柳州某医院于2008年5月4日至同年10月27日,为她提供孕期产前保健服务。李某怀孕23周多时,医院检查发现她“羊水过多”,遂建议进行脐血染色体检查,4周后复查B超。李某签字认可。但之后,医院未对李某进行脐血染色体检查和B超复查。同年11月2日,李某在另一家医院产下一女婴,不久女婴即被确诊断为患有先天性愚型和先天性心脏病。
向医院索赔近百万元
李某认为,某医院未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前诊断,导致她生下患有先天性疾病的女儿,构成侵权行为。且由于医院的上述侵权行为,一方面给她和丈夫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终生精神伤害,另一方面也给其女儿带来肉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由此,医患双方产生纠纷。
后经柳州市医学会鉴定,该案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尽管如此,李某夫妇及其女儿仍于2010年1月将某医院诉至城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医院返还住院预付金800元,并赔偿医疗、伤残鉴定、康复训练等费用99万余元及后续治疗费用。
诉讼过程中,李某夫妇对其女儿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其女儿属五级伤残,但由于年幼,尚不能脱离成年人养护。
三上法院获赔25万元
城中区法院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后,3原告和被告医院均不服,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以此案未进行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为由,作出民事裁定:撤消城中区法院一审原判,发回重审。
城中区法院于去年4月20日重新立案,并组成合议庭重审。重审过程中,原、被告均申请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依法定程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医院对原告李某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履行谨慎注意义务欠充分的过错,不排除与患有唐氏综合症的李某女儿的出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不宜评估过错参与度,建议司法机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调裁定。
今年3月9日,在城中区法院的庭审过程中,被告医院辩称,其已经履行了充分告知的法定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法院驳回3原告诉请。同时,被告医院在质证完毕后称,鉴定结论错误,要求鉴定机构做出补正意见予以修正。
法院根据审理情况并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认为,被告医院在对原告李某的孕期检查过程中,存在谨慎注意义务履行欠充分的过错,该过错行为虽然不是导致李某女儿患有先天性疾病的直接原因,但侵害了原告李某及其丈夫优生优育的权利,也违背了孕妇进行产前保健及筛查的初衷,导致原告由此需承受比其他家庭更为沉重的经济负担。因此,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酌情判令被告支付3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
至于被告在质证完毕后,申请要求已经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修正鉴定结论的要求,鉴于其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故法院不予准许。据此,城中区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三原告医疗、康复训练、精神抚慰等费用共计25万余元,驳回3原告其他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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