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欠条存疑问,检察院法律监督还原真相
女“债主”非法索款领刑
南国今报讯(记者杨建林)广西柳州男子莫某被人持欠条追债,一审法院不但查封其房子,还判令他支付本息。然而,当莫某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检察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监督、与公安机关沟通后,案件却出现变化:原来,莫某是在遭逼迫及非法拘禁的情况下写下欠条,如此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7月23日,记者从柳州市鱼峰区检察院获悉,莫某的“债主”因犯非法拘禁罪,已经被判刑,而“债主”胜诉的民事判决,同时被撤销。
起因:女老板追债获得支持
莫某的“债主”姓李,是一名个体女老板。
2008年10月,李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莫某,要求后者偿还本金5.7万元及利息。据李某称,她和莫某是朋友,2007年2月,莫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是向她借款5.7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
李某为了能够让莫某在还款期限到后能够主动还款,要求莫某提供担保或抵押。于是,莫某再给李某写了一张欠条后,又另写一份委托书,大意为莫某愿意用雅儒路的一套房子的房产证、土地证作为担保抵押,如果过期不还钱,就委托李某全权处理房产,以还清借款。结果,借款期限届满,莫某没有还钱,李某就通过打官司讨债。李某起诉当月,法院依法查封莫某的房屋。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莫某没有按照约定期限还款,应当履行还款义务。2009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莫某向李某归还借款本金5.7万元及利息。
在此场官司的过程中,莫某始终没有露面,既未说明欠款原因,也没有答辩。法院只能以公告方式向他送达有关文书。
隐情:欠债者称被逼写欠条
2009年10月,鱼峰区检察院控告申诉科来了一名行色匆匆的男子,他就是莫某。
莫某说,他和李某之间从未有过借贷关系,两人其实是合作伙伴,并有经济纠纷。2007年2月的一天,李某纠集他人用牛角刀挟持莫某登上一辆汽车,将其从市中心带至柳石路都乐岩附近的一家旅社,并对其拳打脚踢。莫某在自身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按照李某的要求写下了一张5.7万元的欠条。随后,李某又要求莫某另写委托书,并将其带回家,搜走房屋土地证。接着,李某打电话通知莫妻交出房屋产权证。
莫某说,他直到被拘禁的次日凌晨才获释,随后到医院治疗并报警。辖区公安机关出警处理,法医鉴定莫某为轻微伤。莫某告诉检察人员,他已经向公安机关提供被打地点、嫌疑人体貌特征、使用车辆等案件线索,但一直没有进展。而李某持欠条到法院起诉,法院即将执行,他着急地向有关部门反映。
据了解,事发后公安人员曾找当事人问话,李某不承认拘禁莫某,莫某又无法提供其他线索找到拘禁他的相关人员,当事双方涉及经济纠纷且不愿调解。鱼峰区检察院根据莫某陈述,并向公安机关调阅复印材料,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拘禁,此案移送该院侦查监督科处理。
转机:检察院监督查清真相
鱼峰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沟通后,案情出现转机。2010年5月,公安机关对莫某被非法拘禁案立案侦查。
同年6月,参与作案的男子曾某落网。曾某交代,李某在案发前找到他,称与莫某有经济纠纷,让他找人帮忙向莫某追债,并许诺给予2万元好处费。于是,曾某带着几名在逃同伙,在2007年2月的一天将莫某押上汽车,带至都乐岩附近旅社殴打,逼迫对方写下欠条和委托书,并拿到房产证、土地证。
2010年9月,李某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在北京准备出境时被抓,并被移交回柳州警方。李某对“与莫某有经济纠纷,找人处理债务,逼迫莫某写下欠条和委托书”等情节没有异议。随后,曾某、李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先后被判处拘役5个月。
同时,莫某继续向一审法院申诉。今年5月,一审法院再审李某向莫某民事追债案。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有关刑事判决已经确认,李某取得的具有借款内容的委托书是通过非法途径取得,且李某也因非法拘禁被判刑,因此李某在原审提供的书面证据属无效证据,她的追债要求没有事实依据,不受法律保护。
由此,法院撤销2009年4月的判决,改判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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