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7月25日专电(记者 王攀 邓耀敏)《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日前提请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因为在抚恤发放和责任免除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以避免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这部从政府规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草案在第一时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广东省公安厅副厅长郑东说:“这一举动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这次立法行动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据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统计,1999年至2011年期间,广东省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174人,重伤人员84名,轻伤和轻微伤人员360人,发放见义勇为人员慰问奖励金1141万元。在很多赞成立法的社会人士看来,见义勇为是人类社会的高尚义举,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通过立法予以保障,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应有之举。
此外,推动此次立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为了更好地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郑东说,当前,社会出现了“见死不救”、见义勇为反被诬赖或者怕惹上麻烦而不敢见义勇为的负面现象,如佛山“小悦悦”事件等,不利于进一步激发公民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制定条例将有助于鼓励公民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积极见义勇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正是在这些大背景下,广东此次立法集中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见义勇为定义。同以往相比,此次立法将见义勇为的定义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扩大到包括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二是关于政府的职责;三是关于奖励和保障措施。此次立法在提高抚恤标准的同时,还增加了通过国家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途径,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
“草案强化了政府在见义勇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梁少芬说,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草案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或直接向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捐赠。
“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了见义勇为的确认程序。”梁少芬说。依据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评审委员会由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卫生、司法等部门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以保障确认见义勇为的公正和权威。
在保障方面,草案规定,因见义勇为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安机关通知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造成残疾的,还应当垫付残疾生活辅助具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垫付丧葬费。
草案同时规定,对因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抚恤金。其中,对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赞同立法行动的律师朱永平说,扩大见义勇为定义范畴适应了时代需求,在物质上对见义勇为者重奖也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针对此次立法,也有专家建议认为,见义勇为伤亡应当与烈士褒扬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形成直接关联。见义勇为牺牲符合烈士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烈士,死者及其家属享受烈士及其遗属的待遇;符合工伤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相应待遇和保障。
作者:王攀 邓耀敏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