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哈尔滨7月27日消息(记者杨沼畔 通讯员衣晓峰)黑龙江省近日出台康复医疗服务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管理暂行规定及技术标准(试行)。今后,凡是因病、外伤等原因导致认知、精神、视力、听力及肢体等方面功能障碍的患者,必须按我国目前医疗机构分级标准,在其适合的等级医疗机构进行医治,以使其功能得到改善、生活自理能力得以提高。
此项规定要求,省内各相关医疗机构须建立康复医疗服务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康复医疗服务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标准,有效实现康复病人合理转诊,防止超期、超限及不符合在院康复指征患者在院治疗,确保需要康复患者按需转诊。
按规定,三级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应设立康复医疗服务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管理委员会,其具体职责为:制定本院相应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对本医院康复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给予审查并提出意见;研究、确定本医院康复医疗服务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管理工作规划,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建立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康复医疗服务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同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康复医疗服务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管理专(兼)职人员,其职责为:对相关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医院康复医疗服务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管理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完善工作流程,落实审核把关、转诊协调、信息管理、质量考核等相关工作环节,确保病人得到就近、及时、便捷、有效、连续的康复医疗服务。
为有效提升康复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康复医疗服务分层次、分阶段及双向转诊落到实处,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黑龙江省卫生厅还明确要求在全省建立三级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并规定相应职责:其中,三级甲等综合康复科负责早期(或急性期)患者的早期康复介入;二级综合医院康复科或康复医院负责稳定期患者康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负责恢复期患者康复。
根据地域和行政区、县(市)划分,黑龙江省要求以三级综合医院康复科为依托,构建三级康复医疗网络,对病人实行属地化管理,便于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在转诊中坚持自愿原则,由病人选择同级康复医疗机构。在转诊程序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要逐级商定转诊协议,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包括转诊流程、技术支持,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
同时,黑龙江省卫生厅还具体制定了颅脑损伤、急性脑血管病、脊髓损伤、烧伤、植物状态、截肢、周围神经病损、骨折、关节功能障碍等9种常见病种的转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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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沼畔 衣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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