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7.12”重大火灾五名责任人获刑
本报讯(通讯员惠斌)日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7.12”重大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公开审理,五名责任人被判刑。
经法院审理,对原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忠,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原安徽省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金道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对原武汉市政环卫机械有限公司专务董事钱福铭,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原武汉东神轿车有限公司、武汉新星汽车有限公司、武汉市政环卫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培珍(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对原武汉合傲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樊,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五名责任人对以上判决结果均未提出上诉。
2011年7月12日9时许,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生产车间发生火灾。该起火灾过火面积3450平方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1,793,692元,造成15人死亡。火灾原因系天长市恒瑞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车间内照明灯具导线短路,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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