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遭侵权 七旬翁告赢镇政府
曾被错误认定为违章建筑户 湖口县法院判决流泗镇政府撤销侵权决定书
胡国富,家住湖口县流泗镇金山村八组,出生于1943年8月21日。去年,胡国富一纸诉状将湖口县流泗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他状告政府的原因是:湖口县流泗镇人民政府下达的一份"拆除决定书"名字弄错了,侵犯了他的个人名誉。
湖口县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取证,支持了胡老汉的诉讼请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今年5月21日作出判决:撤销被告流泗镇人民政府2011年5月12日"泗限拆字2011第2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违建名单贴满流泗镇大街小巷
去年6月底,一份《大九江规划区内违法违规建房情况调查摸底表》被制作成大型海报,张贴在湖口县流泗镇的大街小巷。
这份数据截至2011年6月24日的“情况调查摸底表”,第一行列出了“户主姓名:胡国富”的建设违章信息。这份大海报,胡国富撕下来了一张,一直保留至今,成为湖口法院依法判决的证据之一。
胡国富告诉记者:“流泗镇人民政府随后还向我下达了编号为‘泗限字2011第2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胡老汉表示:“那个墙基使用权人并不是我,流泗镇人民政府侵犯了我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胡国富于是花费50元诉讼费,一纸诉讼状,将流泗镇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土地证显示违建人并非胡国富
记者了解到,湖口县流泗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12日,“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对原告胡国富作出‘泗限字2011第23号’限期拆除决定,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决定限期拆除原告胡国富在牛湖公路去金山村丁字路口右侧空地墙基。”
根据湖口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湖集用2008第0446号”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政府要求强制拆迁的宅基地所有人并非胡国富,而是胡勇世、胡勇高。
胡国富称:“我起诉镇政府,并不是为了钱,我不向政府索要任何经济赔偿,他们必须收回把以我作为违章建筑户进行发布的各种告示和传单,同时以书面形式公开向我道歉。”
镇政府败诉被令撤销决定书
今年5月21日,湖口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湖行字第02号”行政判决:认定被告在违章建筑强拆公告中,限期拆除的建筑属胡勇高、胡勇世所有,该宅基地使用权亦归胡勇高、胡勇世所有,与原告胡国富无关。被告认定该建筑物属胡国富所有属于错误认定。该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人与事实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流泗镇人民政府2011年5月12日“泗限拆字2011第23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二、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流泗镇人民政府承担。
文/图 记者王平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