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7月28日讯 备受关注的同父异母兄弟争遗产案7月12日在东城法院南院区再度开庭审理。一起简单的继承权纠纷案,历时两年多,反复诉讼,十多次开庭,原被告各执一词针锋相对,仍旧在拉锯战之中。
对簿公堂的双方是84岁的韩先生和74岁的三弟媳龚美芬。韩先生与三弟为同父异母兄弟。远居新疆的韩先生提起这场诉讼的目的,是想分割父母留下的位于鼓楼豆腐池胡同的平房小院的一半。
韩先生的父亲韩景奇共有三个儿子,老大为韩景奇与第一任妻子所生,老二、老三为韩景奇与第二任妻子所生。1972年韩景奇夫妇过世,留下了这个平房小院。
1984年,三弟在征求两位兄长意见之后,依法继承了小院所有权,2007年老三过世后,按其遗嘱,房屋产权证名字变更为妻子龚美芬。
龚美芬与韩家老三在上世纪60年代初恋爱结婚。那时,韩家老大已在新疆工作,老二是外交官,经常在国外,于是照顾两位老人的重任就落在了老三夫妇身上。1972年二老病重住院,老三与龚美芬伺候床前,直至将二老送终,并安葬在了龚美芬的老家。二老去世后的每年清明节,依然是老三夫妇赶回老家去墓前探望。
几十年中,远在新疆的老大很少回京,与老三一家的联系也并不多。豆腐池胡同的街坊和老家的亲戚们对他几乎没有印象。
始建于20世纪40、50年代的平房小院,到1984年韩家老三继承时,已经年久失修,破败不堪。38年中,龚美芬与丈夫数次对房屋进行大规模翻修、重建,小的整修、维护更是不计其数。
2011年11月14日,东城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明确指出,“韩例苑作为韩景奇之子,对诉争房产提出权利主张,应以其通过继承取得遗产为前提。鉴于韩例苑与龚美芬在本案中的纠纷并非确权之法律关系,在能否取得遗产尚不明确的情形下,韩例苑直接要求确认其对诉争房产享有二分之一所有权,其起诉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原告韩先生的起诉。
韩先生不服东城法院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市二中院维持了东城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韩先生的上诉请求。2012年1月30日,韩先生以继承权纠纷为由再次向东城法院提起诉讼。
目前,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本网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案情回放:
2010年3月30日,韩先生以财产所有权为由向东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小院一半所有权。
2010年4月16日,东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0年9月20日,东城法院下达判决书,支持韩先生请求。
2010年9月,龚美芬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二中院上诉。
2010年底,市二中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1年1月6日,东城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开庭审理。
2011年3月31日,东城法院再度开庭审理此案。
2011年9月22日,东城法院再开庭,确认此案为继承权纠纷。
2011年11月14日,东城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韩先生的起诉。
2011年11月底,韩先生不服东城法院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7日,市二中院维持东城法院的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人韩先生的上诉请求。
2012年1月30日,韩先生以继承权纠纷为由再次向东城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3月1日,东城法院对韩先生提起的继承权纠纷开庭审理。
2012年6月6日,东城法院再开庭审理此案。
2012年7月12日,东城法院再开庭审理此案。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法》第13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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