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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发布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全文)

2012年08月02日10: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2日电 2012年8月2日,审计署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公告全文如下:

  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2012年8月2日公告)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银行等部门及单位的密切配合下,于2012年3月至5月组织全国审计机关4万多名审计人员,对31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本级及所属市(地、州、盟、区)、县(市、区、旗)三级政府(以下分别统称省、市、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的18项社会保障资金

  ,以及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实施行业统筹管理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了审计,对地方试点或开展的其他社会保险进行了调查。本次审计共涉及37个省本级(含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04个市本级和2790个县(以下分别统称省本级、市本级、县),延伸审计了29 273家企业、4207家医院和8101个村(居)委会。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工作,“十一五”以来,将社会保障作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出台多项法规、政策和措施。中央各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十一五”以来,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底,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基本实现。

  (一)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成。

  1.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情况。至2011年底,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体系覆盖全国所有县,参保人数合计超过13亿人,比2005年增长2.77倍,其中189个县合并实施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已覆盖81.50%的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已覆盖75.30%的县,参保人数合计6.22亿人,比2005年增长2.86倍,其中683个县合并实施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开展,参保人数分别达到了1.42亿人、1.70亿人和1.22亿人。

  此外,为探索建立统账结合制度,国务院决定开展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到2011年底,试点省份已达到13个。

  2.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情况。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体,包括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等构成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全覆盖。至2011年底,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256.27万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5298.28万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78.62万人。2011年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共资助6649.35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直接医后救助2367.27万人次。

  3.社会福利制度体系情况。以扶老、助残、救孤为重点,包括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和儿童福利等构成的社会福利制度逐步健全。至2011年底,全国社会福利机构4.25万个,床位321.05万张,收养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等237.92万人,社会福利企业吸纳62.80万残疾人员就业。

  (二)社会保障资金基本保证。

  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有两种筹集模式,其中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以及财政投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投入。2011年,18项社会保障资金共计收入28 402.05亿元,支出21 100.17亿元,年末累计结余31 118.59亿元(详见表1),分别比2005年增长312.79%、299.78%和435.24%。

  
表1 2011年社会保障资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表(单位:亿元)
保障资金类别收入规模支出规模年末累计结余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社会保险26194.5392.22%19070.0190.37%30303.7297.38%
社会救助1856.596.54%1718.738.15%645.352.07%
社会福利350.931.24%311.431.48%169.520.55%
总计28402.05100.00%21100.17100.00%31118.59100.00%

  2011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6 194.53亿元中,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分别为12 614.91亿元、7177.96亿元、5391.48亿元和1010.18亿元,分别占48.16%、27.40%、20.58%和3.86%(见图1);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资金收入2207.52亿元中,财政投入为2163.86亿元,其他投入43.66亿元,分别占98.02%和1.98%。

审计署发布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全文)

  在2011年的18项社会保障资金财政投入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投入4508.76亿元、3046.58亿元,分别比2005年增长534.15%和632.01%,中央财政对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投入分别占60.67%、64.74%和15.27%(详见表2)。

  
表2 2011年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情况表(单位:亿元)
项目财政投入合计中央财政地方财政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社会保险5391.48100.00%3271.0760.67%2120.4139.33%
社会救助1833.96100.00%1187.3364.74%646.6335.26%
社会福利329.90100.00%50.3615.27%279.5484.73%
合计7555.34100.00%4508.7659.68%3046.5840.32%

  社会保险基金30 303.72亿元结余中,除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71.83亿元外,省本级、市本级和县级结存分别占38.08%、35.61%和26.31%;东部、中部、西部结存分别占56.78%、21.54%和21.68%。从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形态分布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形式分别占38.44%、58.01%和3.55%。

  审计结果表明,我国社会保障资金规模不断扩大,资金总体安全完整,基金运行平稳规范,有效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支付。

  (三)社会保障管理体系基本形成。

  截至2011年底,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主体,包括银行和各类服务机构,以及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在内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1.19万个;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基础保障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社区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同时,有28个省本级、217个市本级和1189个县成立了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社会监督不断加强;各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多次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促进资金管理规范。

  此外,截至2011年底,地方试点或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参保人数共计3832.53万人,2011年基金收入1892.71亿元,支出1640.70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余2192.31亿元。

  二、社会保障工作成效显著

  审计情况表明,“十一五”期间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建成了一个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的社会保障网络,为改革深化、体制转轨和社会稳定创造了有利条件,有效发挥了“助推器”、“减震器”、“稳定器”和“安全网”等作用。

  (一)基本建成了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力促进了社会公平。

  2005年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20多项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新农保试点和城居保试点,历史上首次为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建立了较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向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不断推进。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由2009年制度建立当年的0.27亿人,增加到2011年的3.55亿人,增长12.15倍;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05年的参保人数为2.16亿人,到2011年超过10亿人,增长3.89倍,社会保险在农村覆盖面快速扩大。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2005年覆盖人群分别为1.61亿人和3.45亿人,到2011年底分别超过6亿人和13亿人,分别增长2.86倍和2.77倍(2005年至2011年社会保险参保人数变化情况见图2)。

  随着社会救助工作力度的加大和救助标准的不断提高,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2011年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达到7554.55万人,比2005年的2917.52万人增长1.59倍(2005年至2011年城乡低保保障人数变化情况见图3)。

  从社会保障投入看,重点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农村倾斜,着力缩小区域间的社会保障差距。2005年以来,中央财政对全国社会保障的投入中,中西部所占比重保持在80%左右,对中西部的投入由2005年的547.57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3609.95亿元,增长5.59倍(2005年至2011年中央对东部和中西部财政投入情况见图4)。

  中央财政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投入不断加大,对新农保的补助金额由2009年制度建立当年的10.76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352.06亿元,增长31.72倍;对新农合的补助金额由2005年的5.42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801.77亿元,增长146.93倍(2005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对新农保和新农合补助情况见图5)。

  (二)稳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人民群众生活得到了明显改善。

  近年来,国家稳步提高了养老、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水平,在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有所扶,共享发展成果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基本养老保险看,2005年至2011年,国家连续7次调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年均增长13.40%,由2005年的每人每月713.25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月1516.68元(2005年至2011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变化情况见图6),比同期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平均上涨幅度高出10.03个百分点。

  从基本医疗保险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

  逐年提高,到2011年分别达到了77%、62%和70%。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报销比例

  近年来也稳步上升,农村尤为显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分别由2005年的58.91%和45.00%,提高到2011年的64.10%和52.28%,分别增长8.81%和16.18%;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分别由2005年的24.80%和23.78%,提高到2011年的49.20%和44.87%,分别增长98.39%和88.69%(2005年至2011年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变化情况见图7)。

  从最低生活保障看,城市居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保障标准分别由2005年的月人均154.30元和74.83元,提高到2011年的月人均288.04元和140.29元,分别增长86.68%和87.48%;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由2005年的73.34元和28.37元,提高到2011年的227.92元和100.07元,分别增长210.77%和252.73%(2005年至2011年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及补助水平累计增长率变化情况见图8)。

  2006年至2011年,城市居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增长率为10.99%和11.40%,比同期CPI平均上涨幅度分别高出7.62和8.03个百分点。特别是2007年在全国普遍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保障标准平均增长率比同期CPI平均上涨幅度高出14.02个百分点(2006年至2011年城市居民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率与CPI增长率变化情况见图9)。

  (三)较好解决了历史遗留和特殊群体保障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十一五”以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解决社会保障历史遗留问题的力度,不断改善被征地农民、低收入和特殊困难群体生活条件,为工业化、城镇化和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良好环境。截至2011年底,累计将500多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2090万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将1031万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医疗保险,将312万“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同时,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和直接医后救助人次不断增加,其中:资助参保人数由2005年的484.02万人,增加到2011年的6649.35万人,增长12.74倍;直接医后救助人次由2005年的253.73万人次,增加到2011年的2367.27万人次,增长8.33倍(2005年至2011年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和直接医后救助人次变化情况见图10)。

  (四)有力应对了特大自然灾害,切实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社会保障资金在应对自然灾害,解决受灾群众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恢复重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5年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1410.7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1029.10亿元,地方各级财政381.60亿元;累计救助灾民59 588.40万人次,其中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 643.30万人次,开展冬春生活救助48 945.10万人次;恢复重建民房2191.30万间。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中央财政累计投入到生活救助方面的资金达769.24亿元,灾害中救助灾民947.79万人次,恢复重建民房593.20万间。这些资金的及时投入,使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切实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五)社会保障资金规模不断扩大,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十一五”以来,社会保障资金规模迅速扩大,为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物质基础。截至2011年底,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0 303.72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4.34倍,年均增长32.19%,98%存放在金融机构(2005年至2011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变化情况见图11)。

  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力度。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在内的地方财政性社会保障投入

  由2005年的3418.45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14 164亿元,增长314.34%,比同期地方财政总收入和总支出的增长幅度247.32%、267.40%,分别高67.02个百分点和46.94个百分点(2005年至2011年地方财政性社会保障投入与地方财政总收入、总支出增长率变化情况见图12)。

  18项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由2005年的5278亿元增至2011年的21 100.17亿元,增长299.78%(2005年至2011年18项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变化情况见图13)。

  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收支规模不断扩大和基金的快速积累,为提升公众信心、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了多方位支持。

  三、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审计期间整改情况

  从审计情况看,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部署和国家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不断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监管,管理逐步规范,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总体安全,基金运行平稳。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相关制度尚处于推进和完善过程中,社会保障在快速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

  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或违规运营社会保障资金共17.39亿元。其中:用于基层经办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5.95亿元,用于平衡市级、县级财政预算1.14亿元,用于购建培训中心和体育场馆等2.94亿元,用于购建基层单位办公用房等8590.28万元,用于购建基层单位职工住房3664.8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等295.74万元,用于购置设备等其他支出6623.81万元,委托理财5.44亿元。

  部分经办机构审核不严格,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待遇或报销费用共18.52亿元。其中:21个省本级、165个市本级和748个县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或报销费用4.18亿元;8个省本级、178个市本级和1899个县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累计323.06万人次、13.82亿元;2个省本级、26个市本级和409个县2.21万人重复享受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5205.64万元;抽查的8101个村(居)委会中,719个村(居)委会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低保对象,210个村(居)委会存在干部人为确定低保对象的情况。

  部分单位和个人违规牟取不正当利益。有4家药品经销企业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6.76亿元,虚增药品成本牟取非法利益;6个省本级、75个市本级和226个县的医疗机构等单位通过虚假发票、虚假病例、挂床住院、滥开药物、虚报人数等手段套取医保资金2.87亿元;部分医疗机构采取违规加价等方式乱收费1.94亿元;有些部门工作人员采取隐瞒人员死亡信息、涂改原始发票、伪造进账单、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等社会保障资金4419.83万元。本次审计查出违法违纪案件线索132起,涉及300多人,对上述案件线索,审计机关已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进一步查处。

  (二)制度执行和业务管理还不够严格。

  部分地区资金管理不够规范。13个省本级、96个市本级和392个县427.37亿元社会保障资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18个省本级、170个市本级和795个县的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多头开户4704个、违规开户2707个;7个省本级、42个市本级和326个县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不规范,150家单位封闭运行的社会保险基金未纳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决算;5个省本级、37个市本级和151个县社保、税务等部门延压社会保险费收入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0.16亿元;4个省本级、31个市本级和16个县103.09亿元调剂金管理不规范;394.05亿元社会保障资金存在会计记账和核算错误等问题。

  部分地区业务管理不够规范。13个省本级、144个市本级和1099个县565.31亿元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拨付到位;5个省本级、21个市本级和102个县征收机构应征未征社会保险费32.55亿元;6个省本级、24个市本级和70个县征收机构擅自减免社会保险费27.07亿元;4个省本级、18个市本级和90个县少征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1亿元;31个省本级、274个市本级和1214个县的参保单位和个人通过少报缴费基数等方式少缴社会保险费98.70亿元;4个省本级、19个市本级和82个县隐瞒欠费79.14亿元;3个省本级、2个市本级和5个县擅自核销欠费6183万元;12个省本级、84个市本级和436个县欠缴保费370.76亿元;2个省本级、1个市本级和59个县将17.56亿元新农保、城居保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1个省本级、12个市本级和48个县未按规定办理补缴社会保险费10.12亿元;2个省本级、21个市本级和246个县未及时发放社会保障待遇或报销医疗费用13.34亿元;部分地区存在以物抵费等其他业务管理不规范问题,涉及金额235.60亿元;个别地方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现象。

  部分人群相关保障政策尚未完全落实到位。截至2011年底,尚有192.90万名被征地农民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障;2011年,127.57万名被征地农民虽然参加了养老等社会保障,但待遇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审计抽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中,有157.90万名农民工参加了部分保险,有26.61万名农民工五项社会保险均未参加,占抽查人员的9.52%。

  部分行业和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仍封闭运行。截至2011年底,有177家单位仍自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377.58亿元,其中54家单位执行不同于当地的缴费基数核定和缴费比例政策,有56家单位执行不同于当地的社保待遇核定办法。9个省全省和8个省的22个地市,2011年仍按照原建设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和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258.51亿元,支出152.26亿元,其中3.33亿元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截至2011年底,这些地方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95.33亿元。

  部分省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完全实现省级统筹。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但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17个省尚未完全达到省级统筹的“六统一”标准。

  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较为滞后。社会保障涉及多部门、各层级,关系千家万户,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的信息化至关重要,但全国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尚未建成,不利于科学决策和精细化管理。截至2011年底,新农合和最低生活保障分别有336个县和1657个县尚未实行信息化管理;尽管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强了新农保信息化建设,但仍有472个县的新农保未实行信息化管理。截至2011年底,各地累计投入并使用89.57亿元建成的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由于标准尚不统一,数据较为分散,不同程度地存在信息“孤岛”现象。部分信息系统数据质量不高,社会保障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数据也未能充分共享,有19个省本级、226个市本级和1823个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尚未建立与工商、民政和公安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审计抽查发现,由于信息未能共享,社会保障部门未及时掌握保障对象死亡信息,向7.20万死亡人员发放养老金、低保金等1.75亿元。

  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审计发现的问题,坚持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并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民政部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制度文件;各省已出台或完善社会保障相关制度941项。截至2012年7月25日,部分问题已整改到位。其中:

  归还扩大范围支出资金、清理违规投资运营资金,以及追回被骗取和多支付资金等26.62亿元。

  清退不符合条件和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107.78万人。

  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位78.66亿元,补计社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26.75亿元,补缴社会保险费85.83亿元。

  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账户254个,涉及资金65.83亿元;规范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967.78万个,涉及金额29.63亿元。

  将符合参保条件的105.15万人纳入社会保障,向100.37万人补发社会保障待遇2.47亿元。

  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地方正在进一步整改中。对移送的案件,有关部门正在依法立案查处。

  四、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问题

  多年来,我国采取分人群设计、分部门管理、分地区实施的方式,推动了社会保障制度从无到有、快速发展。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民主法治的推进,人口流动规模不断扩大,相关制度衔接不够和分散、交叉等缺陷逐渐显露,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和完善。

  部分险种间尚未完全实现有效衔接。目前,社会保险各项制度是分人群设计的,相互间尚未制定明确的衔接办法,即便同一险种各地执行的政策也有差异,从而造成重复参保和转移接续困难问题。截至2011年底,112.42万人重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或城居保,1086.11万人重复参加新农合、城镇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造成财政多补贴17.69亿元,9.27万人重复领取养老金6845.29万元,9.57万人重复报销医疗费用1.47亿元;全国共有240.40万人跨省拥有两个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此外,部分地区由于老农保问题复杂,新农保推进工作量大,还存在老农保基金尚未转入新农保的问题。

  各地实行的保障政策尚不完全统一。从缴费政策看,截至2011年底,21个省本级、201个市本级和1252个县未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全国实际执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共有16种,最高为22%,最低为10%,有8个省份尚未实现省内缴费比例统一,有的省份缴费比例多达12种。另外,5个省本级、4个市本级和8个县自定政策降低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少征保费收入517.34亿元;3个省本级、6个市本级和9个县自定政策,对社会保险的参保年龄、户籍等参保条件作出限制;16个非独立行政区划的开发区执行不同于当地的社会保险政策。

  社会保障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目前,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由多个部门分别管理,由不同经办机构经办,征收机构也不统一,部门间工作衔接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政策执行的总体效果。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由多个部门分别管理,相互间工作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加上部分地区社会救助基层服务能力不足,管理比较薄弱,工作手段比较落后等原因,导致国家用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在一些地区未得到完全落实。截至2011年底,有2514个县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126.39亿元,相当于这些地区当年医疗救助资金财政投入的80.28%,但这些地区低保人员中按政策得到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加医疗保险的仅占63.69%;审计抽查由不同机构征收五项保险费的7522家企业中,有6123家存在各项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核定不一致的情况,占81.40%。

  此外,部分地区未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有305.92亿元社会保障资金在不同保障项目间相互串用等。

  五、审计建议

  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纾解社会矛盾、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功能,从长远看,应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安全与保值、近期与长远”的关系,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协同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财税体制、收入分配、户籍管理、医疗体制和事业单位等领域的改革;以消除参保对象户籍界限、城乡界限、单位性质界限为重点,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一体、覆盖全民、科学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缩小不同群体的保障水平差距,推动社会保障实现人群全覆盖,使广大人民群众平等共享发展成果。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法规。一是结合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尽快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法规制度,明确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的银行存款优惠计息办法,研究制定工伤预防费用支出管理使用办法。二是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督促地方政府对擅自降低缴费比例和基数等政策进行清理规范,督促将封闭运行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统筹,尽快研究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纳入社会统筹的意见,逐步实现社会统筹。三是制定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的衔接办法,研究制定基本养老保险不同险种间、基本医疗保险不同险种间的衔接办法,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提高制度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四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切实解决人员流动过程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二)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运行机制。一是进一步合理划分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责任,建立科学的责任分担机制,并按照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着力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持续稳定的社会保障网,促进劳动力要素有效流动和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二是在巩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明确养老保险事权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继续探索做好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三是积极研究应对人口老龄化影响的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监督管理。一是建立各级政府社会保障协调管理机制,推进社会保障政策制定、业务管理和改革步调的协调统一,逐步实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统一和业务经办机构的统一;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二是在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建立规范完整的社会保障预算,完善公共预算、国有资本预算对社会保障预算的投入机制,继续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力度,稳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和待遇水平。三是结合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深化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信息公示和披露的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有关部门应重点加强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以及特殊群体社会保障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多部门联合的家庭收入财产核定机制和全国异地协查合作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违规行为。四是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平台,逐步实现社保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共享,实现纵向贯通、横向互联,加强对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控,促进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下一步,审计署将继续跟踪审计整改情况,并适时公告。

  附件: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2.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5.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6.工伤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7.生育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8.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情况

  9.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审计情况

  10.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审计情况

  11.社会福利资金审计情况

  附件1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了审计,其中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了重点审计,现将审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度建设情况。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公布,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建立。20世纪80年代,为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开始进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199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建立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200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个人账户比例,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范围。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省级统筹标准,进一步推动和完善了省级统筹制度。201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行编制,预算管理逐渐加强。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模式、资金来源、待遇构成、享受条件、调整机制和监管责任等作了全面规范。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地均建立了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数26 114.37万人,有6299.73万人领取养老金。

  此外,为探索建立统账结合制度,国务院决定开展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到2011年底,试点省份已达到13个。

  (二)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2011年,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共计15 603.58亿元,比2005年增长243.51%;支出11 425.64亿元,比2005年增长224.05%;截至2011年底,基金累计结余18 500.41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413.40%(见图1)。

  2011年基金收入中,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投入和其他收入分别为7878.94亿元、4942.29亿元、2082.39亿元和699.96亿元,分别占50.49%、31.67%、13.35%和4.49%(见图2)。财政投入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投入1846.86亿元和235.53亿元,分别占88.69%和11.31%,分别比2005年增长239.27%和107.85%。

  2011年底18 500.41亿元基金结余中,除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71.83亿元外,省本级、市本级和县级结存分别为9053.83亿元、5613.15亿元和3761.6亿元,分别占49.13%、30.46%和20.41%;东部、中部、西部结存分别为10 401.03亿元、3981.91亿元和4045.64亿元,分别占56.44%、21.61%和21.95%。从基金结余形态分布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形式分别为5803.18亿元、11 776.17亿元和921.06亿元,分别占31.37%、63.65%和4.98%。

  二、主要成效

  (一)参保和享受养老待遇人数逐年增长。

  截至2011年底,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6 114.37万人,比2005年底增长65.37%;有6299.73万人领取养老金,比2005年底增长56.67%,更多的企业职工得到养老保障(见图3)。

  (二)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2005年至2011年,国家连续7次调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年均增长13.40%,由2005年的每人每月713.25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月1516.68元(见图4),比同期CPI平均上涨幅度高出10.03个百分点。

  (三)较好解决了特殊群体养老保障问题。

  “十一五”以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力度,不断改善低收入和特殊群体生活条件。截至2011年底,累计将500多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障。

  (四)基金规模不断扩大。

  “十一五”以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11年底,全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8 500.41亿元,比2005年底增加14 896.89亿元,为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

  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或违规运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1.97亿元。其中:用于基层经办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1.10亿元,用于平衡县级财政预算273.81万元,用于购建基层单位办公用房等3262.23万元,委托理财5218.03万元。

  15个省本级、95个市本级和338个县的经办机构审核不够严格,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养老金2.32亿元。

  个别工作人员采取隐瞒人员死亡信息、收入不入账等手段,骗取养老金100.07万元。

  (二)制度执行和业务管理还不够严格。

  部分地区资金管理不够规范。4个省本级、39个市本级和160个县220.67亿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16个省本级、120个市本级和419个县的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多头开户1791个、违规开户717个;6个省本级、23个市本级和168个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编制不规范;4家单位封闭运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未纳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决算;1个省本级、20个市本级和79个县社保、税务等部门延压养老保险费收入58.29亿元;4个省本级、23个市本级和13个县79.31亿元调剂金管理不规范;178.36亿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在会计记账和核算错误等问题。

  部分地区业务管理不够规范。6个省本级、54个市本级和245个县377.82亿元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拨付到位;3个省本级、15个市本级和66个县征收机构应征未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9.31亿元;3个省本级、10个市本级和28个县征收机构擅自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8.80亿元;28个省本级、240个市本级和988个县的参保单位和个人通过少报缴费基数等方式少缴保费51.40亿元;4个省本级、16个市本级和66个县隐瞒欠费74.03亿元;1个省本级、1个市本级和3个县擅自核销欠费2186.21万元;12个省本级、67个市本级和328个县欠缴保费270.97亿元;1个省本级、12个市本级和42个县未按规定办理补缴保费10.10亿元;3个市本级和11个县未及时发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11.63万元,涉及3417人;部分地区存在以物抵费等其他业务不规范问题,涉及金额114.69亿元;个别地方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现象。

  部分人群相关保障政策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审计抽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中,有92.47万名农民工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部分行业和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仍封闭运行。截至2011年底,有6家单位仍自行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9.18亿元,其中2家单位执行不同于当地的缴费基数核定和缴费比例政策,2家单位执行不同于当地的待遇核定办法。9个省全省和8个省的22个地市,2011年仍按照原建设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和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258.51亿元,支出152.26亿元,其中3.33亿元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截至2011年底,这些地方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95.33亿元。

  部分省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完全实现省级统筹。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但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17个省未完全达到省级统筹的“六统一”标准。

  四、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问题

  部分险种间尚未完全实现有效衔接。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制度分人群设计,相互间尚未制定明确的衔接办法,即便同一险种各地执行的政策也有差异,从而造成重复参保和转移接续困难问题。截至2011年底,全国110.18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重复参加了该项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造成财政多补贴5133.52万元,2.45万人重复领取养老金3569.46万元;全国共有240.40万人跨省拥有两个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各地实行的保障政策尚不完全统一。从缴费政策看,截至2011年底,21个省本级、201个市本级和1252个县未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缴费基数;全国实际执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共有16种,最高为22%,最低为10%,有8个省份尚未实现省内缴费比例统一,有的省份缴费比例多达12种。另外,3个省本级、1个市本级和2个县自定政策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少征保费收入510.37亿元;1个市本级和2个县自定政策,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年龄、户籍等参保条件作出限制;3个非独立行政区划的开发区执行不同于当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此外,部分地区未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有55.95亿元养老保险基金在不同保障项目间相互串用等。

  附件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了审计,其中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了重点审计,现将审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度建设情况。

  1992年1月,民政部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建立了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适当政策扶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老农保)。2002年起,各地开始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2009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农保试点。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基础养老金由财政承担。2011年6月,为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城居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基础养老金由财政承担。部分地区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保)。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2273个县实施了新农保,2101个县实施了城居保,其中683个县合并实施了城乡居保,新农保参保人数达21 100.28万人,城居保参保人数达625.01万人,城乡居保参保人数达14 390.60万人。

  (二)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2011年,全国新农保、城居保、城乡居保三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1504.39亿元,比2005年增长71.64倍;支出合计797.20亿元,比2005年增长65.94倍;截至2011年底,基金累计结余1635.53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36.67倍(2005年至2011年三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变化趋势见图1)。

  2011年三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中,集体补助、个人缴费、财政投入和其他收入分别为18.30亿元、554.47亿元、879.40亿元和52.22亿元,分别占1.22%、36.86%、58.45%和3.47%(见图2)。财政投入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投入399.79亿元和479.61亿元,分别比2009年增长36.15倍和8.84倍。

  2011年底三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1635.53亿元结余中,省本级、市本级和县级结存分别为75.68亿元、292.53亿元和1267.32亿元,分别占4.63%、17.89%和77.48%;东部、中部、西部结存分别为1016.11亿元、295.79亿元和323.63亿元,分别占62.12%、18.09%和19.79%。从基金结余形态分布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形式分别为903.30亿元、686.98亿元和45.25亿元,分别占55.23%、42.00%和2.77%。

  二、主要成效

  2009年以来,我国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快速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惠及广大农民和城镇居民。中央财政对新农保的补助金额由2009年的10.76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352.06亿元,增长31.72倍。截至2011年底,新农保、城居保和城乡居保覆盖人群已达3.61亿人,是2005年的114.54倍(2005年至2011年三项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变化情况见图3)。社会保障向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不断推进。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

  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或违规运营养老保险基金23 737.86万元。其中:用于基层经办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629.31万元;委托理财23 108.55万元。

  2个省本级、34个市本级和400个县的经办机构审核不够严格,向30.21万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养老保险待遇6179.60万元。

  (二)制度执行和业务管理还不够严格。

  部分地区资金管理不够规范。2个省本级、17个市本级和287个县的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多头开户468个、违规开户478个;3个市本级和117个县新农保基金预算编制不规范;1个省本级、9个市本级和86个县40.26亿元三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16个县社保等部门延压养老保险费收入6038.94万元;13.35亿元三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存在会计记账和核算错误等问题。

  部分地区业务管理不够规范。2个省本级、14个市本级和209个县17.22亿元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拨付到位;2个省本级、1个市本级和59个县将17.56亿元新农保、城居保个人账户基金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49个县未及时发放134.25万人养老保险待遇4.16亿元;部分地区存在将养老保险费收入存储在社保经办人员个人存折等其他业务管理不规范问题,涉及金额5733.71万元;个别地方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现象。

  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较为滞后。尽管近年来有关部门加强了新农保信息化建设,但截至2011年底,全国仍有472个县的新农保未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问题

  部分险种间尚未完全实现有效衔接。新农保、城居保和城乡居保三项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群不同,相互间缺乏明确的转换办法,参保人身份发生变化,只能重新参加新的险种,造成重复参保问题。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2.24万人重复参加新农保、城居保和城乡居保三项社会养老保险,造成财政多补贴289.57万元。

  新农保和老农保衔接工作不够顺畅。部分地区由于老农保问题复杂,新农保推进工作量大,老农保基金尚未转入新农保。

  此外,部分地区未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有11 257.33万元养老保险基金在不同保障项目间相互串用等。

  附件3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了审计,其中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了重点审计,现将审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度建设情况。

  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999年,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3年和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文件将灵活就业人员、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把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作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重点问题优先解决。

  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出台《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强和改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出台《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济和保障能力,强化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2010年,社会保险法颁布,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入法制化轨道。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地均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24 357.67万人。

  (二)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2011年,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合计4821.14亿元,比2005年增长2.53倍;基金支出合计3892.93亿元,比2005年增长2.72倍;2011年底基金累计结余5525.52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3.47倍(见图1)。

  2011年基金收入中,来源于单位、个人、财政和其他的收入分别为3520.62亿元、986.99亿元、167.21亿元和146.32亿元,分别占73.02%、20.47%、3.47%和3.04%(见图2)。

  2011年底基金结余中,省本级、市本级和县级结存分别为1359.65亿元、2815.84亿元和1350.03亿元,分别占24.61%、50.96%和24.43%;东部、中部、西部结存分别为3351.10亿元、1040.38亿元和1134.04亿元,分别占60.65%、18.83%和20.52%。

  从基金结余形态分布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形式分别为2358.36亿元、3111.45亿元、55.71亿元,分别占42.68%、56.31%、1.01%。

  二、主要成效

  (一)参保覆盖面不断扩大。

  截至2011年底,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4 357.67万人,比2005年底增长88.72%。2011年全国有115 138.89万人次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比2005年增长207.14%(见图3)。

  (二)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逐年提高,到2011年达到了7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报销比例近年来也稳步上升。2011年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平均实际报销比例为64.10%,比2005年增长5.19个百分点(见图4)。

  (三)较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008年以来,为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从制度和资金上解决经济体制转轨和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文件,按照多渠道筹资、财政支持、地方尽责、中央补助的原则,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2008年至2009年,中央财政先后两次共安排509亿元专项补助,帮助地方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长期未解决的问题,并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动地方统筹解决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其他城镇未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问题。截至2011年底,累计将1031万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医疗保险。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

  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或违规运营基金9729.25万元。其中:用于基层经办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1948.33万元,平衡县级财政预算548.32万元,用于设备购置等其他支出303.6万元,委托理财6929万元。

  4个省本级、22个市本级和42个县的经办机构审核不够严格,为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报销医疗费用826.09万元。

  部分单位和个人违规牟取不正当利益。部分地区的医疗机构等单位通过虚假发票、虚假病例、挂床住院、滥开药物等手段套取资金9472.28万元;个别人员挪用代收的医疗保险费2600万元,用于向房地产公司借款或投资。

  (二)制度执行和业务管理还不够严格。

  部分地区资金管理不够规范。9个省本级、28个市本级和101个县71.88亿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8个省本级、90个市本级和272个县的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多头开户767个、违规开户385个;22个市本级和161个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编制不规范,133家企业封闭运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未纳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决算;2个省本级、12个市本级和32个县社保、税务等部门延压医疗保险费收入等5.97亿元;1个市本级和1个县3382.47万元调剂金管理不规范;66.38亿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在会计记账和核算错误等问题。

  部分地区业务管理不够规范。3个省本级、36个市本级和275个县41.73亿元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拨付到位;8个市本级和34个县征收机构应征未征医疗保险费2.32亿元;4个省本级、9个市本级和9个县征收机构擅自减免医疗保险费7.69亿元;21个省本级、173个市本级和785个县的参保单位和个人通过少报缴费基数等方式少缴医疗保险费25.8亿元;6个市本级和22个县隐瞒欠费1.41亿元;1个省本级、1个市本级和1个县擅自核销欠费2195.8万元;7个省本级、37个市本级和154个县欠缴医疗保险费37.86亿元;3个县未按规定办理补缴医疗保险费89.58万元;1个市本级和17个县未及时报销医疗费用等1615.63万元;部分地区存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不及时等其他业务管理不规范问题,涉及金额43.35亿元。

  部分人群相关保障政策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审计抽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中,有102.85万名农民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部分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仍封闭运行。截至2011年底,有158家单位仍自行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98.34亿元,其中44家单位执行不同于当地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政策,有51家单位执行不同于当地的待遇核定办法。

  四、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问题

  部分险种间尚未完全实现有效衔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三项基本医疗保险中,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个人为单位参保,新农合以家庭为单位参保,险种间保障对象有交叉,即便同一险种各地政策也有差异。上述情况造成重复参保,截至2011年底,538.47万人重复参加新农合、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造成财政多补贴7.92亿元。

  部分地区保障政策尚不完全统一。3个市本级和5个县未履行规定的报批程序,自行降低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少征医疗保险费收入4.24亿元;1个县自定政策,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龄、户籍等参保条件作出限制;14个非独立行政区划的开发区执行不同于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此外,部分地区未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有150.8亿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不同保障项目间相互串用等。

  附件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了审计,其中,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进行了重点审计,现将审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度建设情况。

  200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农合制度,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新农合试点工作在全国陆续展开,到2008年,新农合制度基本实现了对农村居民的全覆盖。

  2007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从2007年起在全国启动城镇居民医保试点。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医保工作。截至2011年,各地均出台了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并启动实施,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城镇居民的全覆盖。

  为贯彻200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要求,到2011年底,全国有189个县开展了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的探索,合并实施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

  2006年以来,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先后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等多项制度。2010年,社会保险法公布,使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进入法制化轨道。2011年将城镇居民医保纳入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试编范围,加强了基金的预算管理。为了促进基金筹集和管理使用的规范化,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多次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截至2011年底,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全国参保人数合计超过10亿人。

  (二)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2011年,全国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以下简称三项居民医保)基金收入合计2676.25亿元,比2005年增长了28.27倍,其中新农合基金收入1974.97亿元,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收入432.93亿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268.35亿元。三项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合计2110.25亿元,比2005年增长了28.86倍,其中新农合基金支出1607.16亿元,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出287.79亿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215.30亿元。截至2011年底,三项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1363.78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25.98倍,其中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824.42亿元,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413.57亿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125.79亿元(2005年至2011年三项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变化情况见图1)。

  2011年基金收入中,财政投入、个人缴费和其他投入分别为2196.97亿元、423.53亿元和55.75亿元,分别占82.09%、15.83%和2.08%(见图2)。财政投入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投入948.97亿元和1248亿元,分别占43.19%和56.81%,分别比2005年增长了174.16倍和26.58倍。

  2011年底基金结余中,省本级、市本级和县级结存分别为30.70亿元、265.21亿元和1067.87亿元,分别占2.25%、19.45%和78.30%;东部、中部、西部结存分别为450.97亿元、490.15亿元和422.66亿元,分别占33.07%、35.94%和30.99%。

  从基金结余形态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债券投资等形式分别为1209.01亿元、152.96亿元和1.81亿元,分别占88.65%、11.22%和0.13%。

  二、主要成效

  (一)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不断扩大。

  “十一五”期间是居民医疗保险全面建立和推广的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把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五项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加大投入、加强引导,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对城乡居民的全覆盖。2011年底,三项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合计超过10亿人,当年享受待遇合计12.69亿人次,分别比2005年增长3.89倍和11.07倍(2005年以来三项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和享受待遇人次变化情况见图3)。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农村的医疗保障投入不断加大。2005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对全国三项居民医保的投入中,中西部所占比重保持在80%以上,其中对新农合的补助由2005年的5.42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801.77亿元,增长146.93倍。

  (二)医疗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005年以来,国家连续大幅调增新农合财政补助水平,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2005年的每人每年20元增加至2011年的200元。截至2011年底,已将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8个重大疾病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逐年提高,到2011年报销比例分别达到了70%和62%。实际报销比例近年来也稳步上升,农村尤为显著。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比例分别由2005年的24.8%、45%和23.78%,提高到2011年的49.20%、52.28%和44.87%,分别增长了98.39%、16.18%和88.69%(2005年以来三项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比例变化情况见图4)。

  (三)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初步形成。

  从2009年起,国家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截至2011年底,该制度已基本上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开始形成了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疗机构运行新机制。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

  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或违规运营三项居民医保基金4364.04万元。其中:用于基层医保经办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1022.37万元,用于平衡县级财政预算1231.97万元,用于购置设备等其他支出9.70万元,委托理财2100万元。

  10个市本级和66个县的经办机构审核不够严格,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报销三项居民医保费用845.80万元,涉及39 624人次。

  部分单位和个人违规牟取不正当利益。部分地区的医疗机构等单位通过虚假发票、虚假病例、挂床住院、滥开药物、虚报人数等手段套取三项居民医保资金1.92亿元;医保经办机构个别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管理漏洞骗取居民医保资金113.10万元。

  (二)制度执行和业务管理还不够严格。

  部分地区资金管理不够规范。1个省本级、20个市本级和94个县11.34亿元基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1个市本级和25个县延压基金1.03亿元;2个省本级、27个市本级和319个县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违规开户477个、多头开户422个;12个市本级和119个县城镇居民医保预算编制不规范;20.29亿元基金存在会计记账和核算错误等问题。

  部分地区业务管理不够规范。25个市本级和193个县10.96亿元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其中新农合基金3.52亿元,城镇居民医保基金7.19亿元,城乡居民医保基金0.25亿元。审计还发现部分地区3296.21万元基金征收管理不规范,欠缴医疗保险费673.22万元;2个市本级和36个县医保经办机构未及时报销医疗费用6870.32万元;未提取新农合风险基金等其他管理不规范问题4.82亿元。

  统筹层次较低,基金共济能力不强。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要求2011年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但截至2011年底,全国三项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尚未完全实现,有待巩固和完善。

  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较为滞后。三项居民医保覆盖人数超过10亿人,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涉及百姓的切身利益,实现信息化管理至关重要。但截至2011年底,全国尚有336个县新农合未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问题

  新农合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城镇居民医保以个人为单位参保,在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人口流动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办法,医疗保险不同险种的参保对象存在交叉,造成重复参保。审计发现,截至2011年底,547.64万人在三项居民医保间重复参保,财政多补贴9.23亿元。

  此外,部分地区未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有45 810.28万元医保资金在不同保障项目间相互串用等。

  附件5
失业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现将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度建设情况。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1950年,原劳动部发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确定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失业救济制度。1986年,国务院公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规定了国营企业中的四类职工为待业人员,并明确了救济金来源、筹集与使用办法。1993年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将待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1999年国务院公布《失业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走向规范。2006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基金监管,提高基金管理规范水平;2010年,包括失业保险基金在内的五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行编制,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逐渐加强。

  近年来,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逐步扩大,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地均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14 178.43万人。

  (二)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2011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合计923.81亿元,比2005年增长1.70倍;基金支出合计433.44亿元,比2005年增长1.08倍;截至2011年底,基金累计结余2231.03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3.30倍(2005年至2011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变化情况见图1)。

  2011年基金收入中,来源于单位、个人、财政和其他的收入分别为614.66亿元、270.53亿元、2.56亿元和36.06亿元,分别占66.54%、29.28%、0.28%和3.90%(见图2)。

  2011年底基金结余中,省本级、市本级和县级结存分别为689.66亿元、1204.07亿元和337.30亿元,分别占30.91%、53.97%和15.12%;东部、中部和西部结存分别为1308.53亿元、425.73亿元和496.77亿元,分别占58.65%、19.08%和22.27%。

  从基金结余形态看,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和其他形式分别为1306.81亿元、882.26亿元和41.96亿元,分别占58.57%、39.55%和1.88%。

  二、主要成效

  (一)有效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2011年,失业保险待遇水平全国平均每人每月604.32元,比2005年增加333.66元,增长123.27%;截至2011年底,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4 178.43万人,比2005年底增长34.68%。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和预防失业作用。

  面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为稳定就业局势,经国务院同意,有关部门采取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减轻了企业负担,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了就业形势,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较好地解决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下岗失业问题。

  截至2006年底,我国基本完成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的并轨工作,2700多万名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作出了贡献。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

  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或违规运营失业保险基金9215.40万元。其中:用于基层经办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6162.88万元,用于平衡县级财政预算2016.74万元,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等535.78万元,委托理财500万元。

  8个省本级、85个市本级和153个县的经办机构审核不够严格,向91 864名不符合失业保险条件的人员发放待遇8893.80万元。

  (二)制度执行和业务管理还不够严格。

  部分地区资金管理不够规范。2个省本级、28个市本级和77个县21.48亿元失业保险基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5个省本级、49个市本级和155个县的经办机构等部门单位多头开户360个、违规开户130个;1个省本级、12个市本级和47个县保费征收机构等单位延压失业保险费收入4.09亿元;1个省本级、17个市本级和136个县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不规范;2个省本级、5个市本级和3个县20.40亿元调剂金管理不规范;21.92亿元失业保险基金存在会计记账和核算错误等问题。

  部分地区业务管理不够规范。16个市本级和124个县15.34亿元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拨付到位;8个市本级和22个县征收机构应征未征失业保险费2.38亿元;4个省本级、10个市本级和22个县征收机构擅自减免失业保险费6.37亿元;21个省本级、144个市本级和684个县的部分参保单位和个人通过少报缴费基数等方式少缴失业保险费5.95亿元;9个市本级和27个县隐瞒欠费1.89亿元;6个省本级、53个市本级和238个县欠缴失业保险费38.56亿元;1个省本级、2个市本级和19个县未及时发放失业保险待遇5108.08万元;部分地区存在其他业务管理不规范问题,涉及金额36.67亿元。

  部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审计抽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中,有133.87万名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

  部分单位失业保险基金未纳入社会统筹。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4家单位仍自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18.04亿元。

  四、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问题

  截至2011年底,2个省本级和2个县自定政策降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或基数,导致少征收失业保险费1.98亿元;3个省本级、1个市本级和1个县自定政策对失业保险参保年龄、户籍等参保条件作出限制。

  此外,部分地区未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有40.86亿元失业保险基金在不同保障项目间相互串用等。

  附件6
工伤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现将工伤保险基金的审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度建设情况。

  195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作出规定。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以企业自我保障为主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2003年国务院公布《工伤保险条例》,我国工伤保险改革进入了加快推进阶段。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0年国务院修订《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参保范围,明确了逐步实行省级统筹目标。2010年,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五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行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逐渐加强。

  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地均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参保人数达16 992.46万人。

  (二)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2011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合计450.51亿元,比2005年增长4.41倍;基金支出合计274.33亿元,比2005年增长5.53倍;截至2011年底,基金累计结余716.52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3.58倍(2005年至2011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变化情况见图1)。

  2011年基金收入中,来源于单位、财政和其他的收入分别为371.79亿元、62.43亿元和16.29亿元,分别占82.53%、13.86%和3.61%(见图2)。

  2011年底基金结余中,省本级、市本级和县级结存分别为218.36亿元、411.89亿元和86.27亿元,分别占30.47%、57.49%和12.04%;东部、中部、西部结存分别为433.79亿元、154.80亿元和127.93亿元,分别占60.54%、21.60%和17.86%。

  从基金结余形态看,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和其他形式分别为402.60亿元、307.20亿元和6.72亿元,分别占56.19%、42.87%和0.94%。

  二、主要成效

  (一)覆盖人群不断扩大。

  “十一五”以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16 992.46万人,比2005年增加9143.55万人,增长116.49%;2011年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158.06万人,比2005年增加105.23万人,增长199.19%(见图3)。

  (二)妥善解决“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

  2009年以来,各级党委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将企业未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1年底,已将312万“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切实保障了“老工伤”人员的权益,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稳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近年来,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2011年领取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人员平均待遇每人每月1523.40元,比2005年增加769.30元,增长102.02%,年均增长12.43%,改善了工伤人员的生活条件(见图4)。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

  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工伤保险基金3098.72万元。其中:用于基层经办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1824.29万元,用于平衡市级、县级财政预算40.22万元,用于修建基层单位办公用房等1234.21万元。

  9个市本级和10个县的经办机构审核不够严格,向983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人员发放待遇168.35万元。

  个别社保工作人员冒用其他人员工伤信息及资料,骗取工伤保险基金4.56万元。

  (二)制度执行和业务管理还不够严格。

  部分地区资金管理不够规范。7个省本级、22个市本级和53个县5.78亿元工伤保险基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6个省本级、37个市本级和98个县的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多头开户185个、违规开户113个;6个市本级和18个县保费征收机构等单位延压工伤保险费收入1943.37万元;1个省本级、15个市本级和129个县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不规范,有46家单位封闭运行的工伤保险基金未纳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决算;2个市本级645.43万元调剂金管理不规范;12.06亿元工伤保险基金存在会计记账和核算错误等问题。

  部分地区业务管理不够规范。6个市本级和22个县3.50亿元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拨付到位;6个市本级和10个县征收机构应征未征工伤保险费0.33亿元;3个省本级、3个市本级和3个县征收机构擅自减免工伤保险费0.58亿元;19个省本级、132个市本级和618个县的部分单位通过少报缴费基数等方式少缴工伤保险费8250.34万元;7个市本级和17个县隐瞒欠费2112.37万元;1个省本级和1个市本级擅自核销欠费385.05万元;7个省本级、38个市本级和133个县欠缴工伤保险费3.89亿元;1个市本级和8个县未及时发放工伤保险待遇450.09万元;部分地区存在以物抵费等其他业务管理不规范问题,涉及金额3.21亿元。

  部分人员未纳入工伤保险。审计抽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中,有42.89万名农民工未参加工伤保险。

  部分单位工伤保险基金仍封闭运行。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55家单位仍自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28.07亿元,其中10家单位执行不同于当地的缴费基数核定和缴费比例政策,有3家单位执行不同于当地的待遇核定办法。

  四、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问题

  截至2011年底,有1个市本级和1个县自定政策对工伤保险参保年龄、户籍等参保条件作出限制。

  此外,部分地区未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有4.02亿元工伤保险基金在不同保障项目间相互串用等。

  附件7
生育保险基金审计情况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现将生育保险基金的审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度建设情况。

  我国195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初步确立了企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制度。1988年,国务院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生育保险待遇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1994年,原劳动部公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实现了生育保险由单位负责到社会统筹的转变。200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生育津贴等免征个人所得税。200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进一步保障妇女生育基本医疗需求。2010年,包括生育保险在内的5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试行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逐渐加强。

  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省(区、市)均出台了生育保险政策,参保人数12 170.46万人。

  (二)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2011年,全国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合计214.85亿元,比2005年增长4.14倍;基金支出合计136.22亿元,比2005年增长4.16倍;截至2011年底,基金累计结余330.93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3.74倍(2005年至2011年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变化情况见图1)。

  2011年基金收入中,来源于单位、财政和其他的收入分别为209.60亿元、0.52亿元和4.73亿元,分别占97.56%、0.24%和2.20%(见图2)。

  2011年底基金结余中,省本级、市本级和县级结存分别为85.30亿元、161.28亿元和84.35亿元,分别占25.77%、48.74%和25.49%;东部、中部、西部结存分别为205.14亿元、58.02亿元和67.77亿元,分别占61.99%、17.53%和20.48%。

  从基金结余形态看,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其他形式分别为186.74亿元、142.66亿元和1.53亿元,分别占56.43%、43.11%和0.46%。

  二、主要成效

  (一)覆盖人数不断增加。

  “十一五”以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底,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12 170.46万人,比2005年增加7217.18万人,增长145.71%;2011年全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66.38万人次,比2005年增加254.48万人次,增长227.42%(见图3)。

  (二)待遇水平稳步提高。

  近年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稳步提高。2011年,生育保险平均待遇每人次4098.93元,比2005年增加1430.65元,增长53.62%,年均增长7.42%,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见图4)。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

  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生育保险基金1164.17万元。其中:用于基层经办机构等单位工作经费968.66万元,用于平衡市级、县级财政预算15.51万元,用于修建基层单位办公用房180万元。

  2个市本级和4个县的经办机构审核不够严格,向307名不符合生育保险条件的人员发放待遇107.55万元。

  (二)制度执行和业务管理还不够严格。

  部分地区资金管理不够规范。7个省本级、21个市本级和45个县3.16亿元生育保险基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5个省本级、25个市本级和78个县的经办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多头开户113个、违规开户84个;1个市本级和7个县保费征收机构等单位延压生育保险费收入289.97万元;14个市本级和118个县生育保险基金预算编制不规范,有52家单位封闭运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未纳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决算;1.06亿元生育保险基金存在会计记账和核算错误等问题。

  部分地区业务管理不够规范。3个市本级和37个县2.50亿元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拨付到位;1个省本级、4个市本级和10个县征收机构应征未征生育保险费0.26亿元;3个省本级、4个市本级和4个县征收机构擅自减免生育保险费1.43亿元;19个省本级、125个市本级和562个县的部分单位通过少报缴费基数等方式少缴生育保险费1.27亿元;6个市本级和14个县隐瞒欠费0.12亿元;1个市本级擅自核销欠费84.94万元;5个省本级、35个市本级和106个县欠缴生育保险费3.76亿元;1个市本级和11个县未及时发放生育保险待遇282.80万元;部分地区存在以物抵费等其他业务管理不规范问题,涉及金额3.27亿元。

  部分人员未参加生育保险。审计抽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企业中,有150万名农民工未参加生育保险。

  部分单位生育保险基金仍封闭运行。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61家单位仍自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23.94亿元,其中17家单位执行不同于当地的缴费基数核定和缴费比例政策,有17家单位执行不同于当地的待遇核定办法。

  四、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问题

  截至2011年底,2个省本级未履行规定的报批程序,自行降低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或缴费基数,导致少征收生育保险费0.74亿元;3个省本级、2个市本级和1个县自定政策对生育保险参保年龄、户籍等参保条件作出限制。

  此外,部分地区未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有1.68亿元生育保险基金在不同保障项目间相互串用等。

  附件8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计情况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了审计,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分别简称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统称城乡低保)资金进行了重点审计,现将审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度建设情况。

  我国城乡低保制度建设经历了先试点后推广的过程。199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市低保制度。1999年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确立了城市低保制度的基本框架,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政府救助困难群体的法定责任。自1997年开始,部分地区根据中央部署,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2007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农村低保制度推广到全国所有涉农县区。

  城乡低保制度实施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及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城乡低保制度。财政部、民政部等部门不断完善监管办法,采取专项检查、联合治理等措施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各地积极开展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了低保申请程序化、资金发放社会化等一系列较为规范的工作机制。

  (二)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2011年,全国城乡低保资金收入合计1384.95亿元,比2005年增长5.36倍;支出合计1284.14亿元,比2005年增长5.22倍;截至2011年底,资金累计结余393.71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4.87倍(2005年至2011年城乡低保资金收支和累计结余变化情况见图1)。

  2011年,各级财政投入城乡低保资金1374.66亿元,比2005年增加1159.96亿元,增长540.26%。其中:中央财政961.10亿元,占69.91%;地方各级财政413.56亿元,占30.09%。

  二、主要成效

  (一)低保制度覆盖城乡,保障人数不断增加。

  2007年,农村低保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加之各地不断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越来越多的人被纳入了低保范围。截至2011年底,全国城市和农村低保对象分别有2256.27万人和5298.28万人,分别比2005年底增长7.25%和551.04%(2005年以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变化情况见图2)。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筹措低保资金,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低保对象的人均补助水平相应提高。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18个省本级、291个市本级和2517个县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城市和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分别由2005年的月人均154.30元和74.83元,提高到2011年的288.04元和140.29元,分别增长了86.68%和87.48%;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由2005年的73.34元和28.37元,提高到2011年的227.92元和100.07元,分别增长了210.77%和252.73%。2006年至2011年,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增长率为10.99%和11.40%,比同期CPI平均上涨幅度分别高出7.62和8.03个百分点。特别是2007年在全国普遍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保障标准平均增长率比同期CPI平均上涨幅度高出14.02个百分点。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稳步提高,使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

  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城乡低保资金0.57亿元。其中:用于基层单位工作经费0.34亿元,用于平衡市级、县级财政预算0.23亿元。

  部分地区低保对象审核不够严格。由于低保对象收入核定机制不够健全、审批低保对象操作不合规等原因,8个省本级、178个市本级和1899个县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低保待遇累计323.06万人次、13.82亿元;2个省本级、26个市本级和409个县2.21万人重复享受城乡低保0.52亿元;抽查的8101个村(居)委会中,719个村(居)委会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低保对象,210个村(居)委会存在干部人为确定低保对象情况。

  个别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利用管理漏洞,骗取、冒领城乡低保资金11.79万元。

  (二)制度执行和业务管理还不够严格。

  部分地区资金管理不够规范。1个省本级、5个市本级和31个县10.94亿元城市低保资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部分地区存在会计记账和核算错误等问题,涉及金额3.77亿元。

  部分地区业务管理不够规范。24个市本级、344个县24.21亿元财政应补助低保资金未及时足额拨付到位;1个省本级、9个市本级和79个县待遇发放不及时,涉及金额5.01亿元;部分地区存在未及时上报低保人员变动情况,造成上级多拨付城乡低保资金等问题,涉及金额2.78亿元。

  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较为滞后。全国共有1657个县尚未对城乡低保实行信息化管理。部分地区民政部门城乡低保数据质量不高、信息不完整,大部分地区没有建立民政与公安、工商、地税部门间的低保信息沟通机制,不利于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四、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问题

  部分地区未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有3.72亿元低保资金在不同保障项目间相互串用等。

  附件9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审计情况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现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审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度建设情况。

  2003年,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出台《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截至2006年底,全国所有涉农县均建立了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截至2008年底,全国所有县均建立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建立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431个县合并实施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过程中,各地普遍建立了“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财政部、民政部先后出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等文件,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做出明确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及财政、民政等职能部门不断完善监管办法,采取专项检查等措施不断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2011年,全国医疗救助基金收入合计200.94亿元,比2005年增长10倍;支出合计192.89亿元,比2005年增长18.95倍;截至2011年底,基金累计结余154.06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10.6倍(2005年至2011年医疗救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见图1)。

  2011年医疗救助基金收入中,来源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其他渠道的分别为131.86亿元、62.19亿元和6.89亿元,分别占65.62%、30.95%和3.43%(见图2)。

  二、主要成效

  (一)医疗救助受益人数显著增加。

  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城乡,促进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近年来,随着政府财政投入的不断加大,医疗救助的受益人数显著增加,困难群众普遍享受到了医疗保障。2011年,医疗救助基金直接医后救助2367.27万人次,比2005年增长8.33倍;共计资助6649.35万人参加新农合或居民医疗保险,比2005年增长12.74倍。

  (二)医疗救助水平稳步提高。

  近年来,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医疗救助资金投入力度,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的补助标准,减轻了困难群体特别是五保户和低保群体的医疗费用负担。2011年,城市、农村医疗救助次均水平分别为669.74元和776.17元,分别比2005年增加527.7元和425元,分别增长371.51%和121.02%。医疗救助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困难群众就医负担有所减轻。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

  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387万元,其中:用于基层单位工作经费254.2万元,用于平衡县级财政预算112.8万元,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等20万元。

  个别工作人员利用管理漏洞,套取医疗救助资金,涉及金额32.75万元。

  (二)制度执行和业务管理还不够严格。

  部分地区资金管理不够规范。1个省本级、8个市本级和33个县18 284.59万元医疗救助基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52 588.32万元医疗救助资金存在会计记账和核算错误等问题。

  部分地区业务管理不够规范。21个市本级和212个县59 437.1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27个县未及时支付医疗救助资金1265.42万元;部分地区还存在其他不规范问题,涉及金额1.48亿元。

  四、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管理部门相互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加上部分地区社会救助基层服务能力不足,导致国家用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在一些地区未得到完全落实。截至2011年底,有2514个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结余126.39亿元,相当于这些地区当年医疗救助资金财政投入的80.28%,但这些地区低保人员中按政策得到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加医疗保险的仅占63.69%。

  此外,部分地区未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有10 203.7万元医疗救助资金在不同保障项目间相互串用等。

  附件10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审计情况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现将农村五保供养(以下简称五保供养)资金的审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度建设情况。

  五保供养制度建立于1956年,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1994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1997年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对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发展进行了规范。2006年3月,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实施,明确五保供养以国家财政为主,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保障以及亲友帮扶为辅,供养资金在地方政府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的五保供养给予补助。同时,各级地方政府按照新条例制定了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负责五保供养资金的管理;相关监督部门负责对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地均建立了以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为对象的五保供养制度,年末供养人数578.62万人。

  (二)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2011年,全国五保供养资金投入合计118.40亿元,比2005年增长3.17倍;资金支出合计113.61亿元,比2005年增长3.24倍;截至2011年底,资金累计结余19.14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4.68倍(2005年至2011年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收支和累计结余变化情况见图1)。

  2011年资金投入中,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投入分别为10.59亿元、106.06亿元和1.75亿元,分别占8.95%、89.58%和1.47%(见图2)。

  二、主要成效

  (一)财政投入逐年加大,五保供养资金得到有效保障。

  近年来,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五保供养的资金投入,五保供养资金得到有效保障。2011年财政投入五保供养资金116.65亿元,比2005年增加89.32亿元,增长3.27倍(见图3)。

  (二)保障人数不断扩大,供养标准逐步提高。

  2005年以来,接受救助的五保供养人数不断扩大,供养标准逐步提高。2011年全国五保供养人数为578.62万人,比2005年增长36.23%。2011年全国五保集中供养平均标准为年人均3399.70元,分散供养平均标准为年人均2470.50元,分别比2007年增加1446.70元和1038.50元,分别增长74.08%和72.52%,五保供养对象生活得到了明显改善。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

  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五保供养资金600.93万元。其中:用于基层单位工作经费209.47万元;用于平衡县级财政预算391.46万元。

  个别地区经办人员挪用五保供养资金,涉及金额28.69万元。

  (二)部分地区业务管理不够规范。

  截至2011年底,4个市本级和102个县17 066.79万元五保供养财政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35个县未及时发放五保供养待遇1714.80万元;14个县存在会计记账和核算错误等问题,涉及金额994.40万元。

  四、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问题

  部分地区未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有3024.74万元五保供养资金在不同保障项目间相互串用等。

  附件11
社会福利资金审计情况

  根据宪法和审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审计署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对全国18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现将社会福利资金

  的审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制度建设情况。

  20世纪50年代,我国开始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依无靠的老弱、病残、孤寡社会成员提供国家福利服务。20世纪90年代后,社会福利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家公布和修订完善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十一五”期间,我国社会福利制度逐步健全规范,《残疾人就业条例》等公布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发放孤儿生活费的通知》,民政部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等制度办法,部分地区建立了面向高龄老人发放生活补贴、长寿补贴金和免费体检等制度。至2011年底,以扶老、助残、救孤为重点,包括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和儿童福利等构成的社会福利制度逐步健全。

  (二)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

  2011年,全国共筹集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三项福利资金350.93亿元,比2005年增长4.99倍;支出合计311.43亿元,比2005年增长5.77倍;截至2011年底,三项资金累计结余169.52亿元,比2005年底增长5.6倍(2005年至2011年社会福利资金收支和累计结余变化情况见图1)。

  从资金来源看,2011年,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其他渠道分别投入50.36亿元、279.54亿元和21.02亿元,分别占14.35%、79.66%和5.99%(见图2)。

  二、主要成效

  随着社会福利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各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更多困难群体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生活逐步得到改善。截至2011年底,全国社会福利机构4.25万个,床位321.05万张,收养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等237.92万人,分别比2005年增长32.40%、122.35%和109.34%;社会福利企业吸纳残疾人员62.80万人就业。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违纪违规问题。

  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社会福利资金5.29亿元。其中:用于基层单位工作经费1.95亿元;用于平衡市级、县级财政预算0.25亿元;用于购建培训中心、体育场馆和购车等3.09亿元。

  个别地区的社会福利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套取社会福利资金1114.83万元。

  (二)制度执行和业务管理还不够严格。

  部分地区资金管理不够规范。2个市本级和19个县税务、工商部门延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916.33万元;部分地区存在会计记账和核算错误等问题,涉及金额3.88亿元。

  部分地区业务管理不够规范。2个省本级、26个市本级和200个县5.20亿元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足额拨付到位;4个省本级、18个市本级和90个县少征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1亿元。

  四、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的问题

  部分地区未严格做到专款专用,有23.77亿元社会福利资金在不同保障项目间相互串用等。

  附注:

  18项社会保障资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9项社会保险基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医疗救助、农村医疗救助、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农村五保供养等6项社会救助资金,儿童福利、老年人福利和残疾人福利等3项社会福利资金。

  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是指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即基本药品目录、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报销比例: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通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的金额占医疗费用总支出的比重。

  除审计的18项社会保障资金外,地方财政性社会保障投入还包括:含中央转移支付在内的地方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等管理部门事业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就业补助、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障、廉租住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等的投入。

  本次审计的社会福利资金包括:儿童福利、老年人福利和残疾人福利等三项社会福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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