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自家车一旦过户还要重新摇号?一中院在审理离婚官司时,发现小客车摇号中出现了有悖常理的状况,于是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
记者上午获悉,交通委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向一中院发送复函首次明确,在婚姻继承官司中,根据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时,小客车易主,指标跟着一并转移,无须再重新摇号。
日前,一中院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发现,夫妻曾经共有的私家车落户在一方名下,判决需要过户给另外一方时发现问题。
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的规定:“个人因婚姻、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法院认为,上述两款规定,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前后矛盾:在离婚诉讼当中,大多数情况下涉及机动车在内的共同财产分割。但是依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获得小客车所有权的一方,往往并非原登记车主,同时又未取得小客车购买指标的,无法办理北京市车辆牌照。
法院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民事审理还是案件执行,法院都会因《实施细则》(修订)的上述规定遇到政策困扰,不利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因此,法院向交通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请尽快释明或部分修改《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明确在因婚姻继承而产生的民事诉讼中,因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机动车所有权一方是否需要另行申请指标问题。
市交通委员会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复函法院,首度明确:当法院出具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文书规范的法律关系为婚姻、继承时,市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时,依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小客车所有权的一方,过户无须重新摇号。
也就是说,离异夫妻,如果法院判决车辆所有权转移,指标随小客车所有权一并转移,原“户主”不再拥有指标,购车需要重新摇号。(记者 王巍)
作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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