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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贪官刑满入编调查:当地政府下文件安置

2012年08月08日18:2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杨 江

  “贪官刑满入编”真相调查

  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3年前以政府公文的形式悄悄对机关事业单位的61名缓刑期满人员进行了突击安置,其中不乏贪官,有的还在吃空饷。

  一边是在一线辛苦工作多年的职工无法入编享受待遇,一边却是曾因受贿被判缓刑的贪官凭借这一纸公文占用了有限的编制吃空饷,阜宁县城管局下属环卫所的职工不干了。

  三个现龄35岁的年轻人在遭遇拘留、停职、停薪甚至黑社会恐吓等一连串打压后,坚持上访抗争两年半时间,终于在7月30日撕开了揭露更深入内幕的一道口子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3年前以政府公文的形式悄悄对机关事业单位的61名缓刑期满人员进行了突击安置,其中不乏贪官,有的还在吃空饷。

  纷争起于编制

  退伍军人刘治国、孙从兵分别在2001年、2002年通过国家政策性安置入职阜宁县环卫所担任执法员。与他们同岁的晏鹏程工龄更长,晏鹏程1997年中专毕业后就分配到阜宁县环卫所,2009年以前也是普通的执法员,后被提拔为环卫所副所长。不过,三人都不是在编人员。2008年前,阜宁县环卫所没有事业编制,至于工资,刘治国最初只有每月420元,至2008年才调至980元,此后再没涨过,即便担任副所长一职的晏鹏程,每月也不过比刘治国多100多元的职务工资。

  谈起这一点刘治国很苦涩,阜宁县最低基本工资每月950元,“就比最低基本工资高一点。”而晏鹏程则苦笑:“我们县城饭店端盆子的服务员月收入都有一千多元。”阜宁县环卫所共有105人,入编是每个人的梦想,因为这直接决定了各项待遇,刘治国介绍,工资起码翻番,医保、公积金尤其是退休工资等各项待遇“在编”与“非编”都有天壤之别。

  2008年阜宁县分配给环保所8个事业编制,然而这个好消息却不属于刘治国们这些环卫所的职工,城管局与环卫所决定从阜宁县下属各乡镇选调入编人员。对此刘治国们曾有异议,“为何不优先照顾我们这些环卫所的一线员工?”值得一提的是,环卫所女工田秀英当过江苏省人大代表、曾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环卫女工代表,也一直是临时工。

  “但我们当时并不知道这种做法是有悖相关政策的,也并不十分清楚有无编制的待遇差别,因此也没在意此事。”刘治国回忆说。

  就这样,仅有的8个编制无一例外地被从各乡镇选调上来的人占用,此8人确实进入环卫所工作,最初也是做普通的执法员,后来陆续退出一线,坐镇办公室。关于这8人的编制问题,刘治国透露,城管局领导最初曾欺骗环卫所职工,说他们本就是在编人员,不会占用环卫所编制。至于为何这8人能够入编环卫所,刘治国一直觉得蹊跷。

  他打听下来,这些人通了关系,“在我们这个小县城,从乡镇调到县城工作是非常困难的,不托关系不花钱是几乎不可能的,比如教育条线,我了解下来的行情是调到县城起码8万至10万元。”

  他一直怀疑这当中是否有权钱交易,“从环卫所内部选调入编,就得按照政策办,如果从乡镇选调,肯定有人打破脑袋往里挤,肯定要花大价钱。”不过,这一切并没有证据支撑。

  晏鹏程介绍,时至今日,这8人中有5人已经调离环卫所,剩余3人中2人被借调至城管局机关、1人被借调至城管局下属路灯管理所,但组织关系仍在环卫所。如此,环保所编制空缺5个,缓刑期满的赵长青便占用了其中1个名额。

  阜宁县人民法院(2002)阜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1958年出生的赵长青,历任阜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财计科科长兼总公司下属房地产物业有限公司经理等职务,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2次收受他人现金及物品计人民币37421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定赵长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不过对赵长青缓刑期满后被安置进阜宁县环卫所并占有编制,环卫所的职工最初并不知晓。2010年3月,因为与8名在编人员工资相差实在太大,且多年未涨工资,环卫所职工闹开了,一度集体罢工。“他们工资每月2000多元,年年涨,我们却一直不变,退休待遇相差也很大,我们一个无编制的老所长退休后,退休金每月只有1000多元,而有编制的退休起码3000多元。”刘治国说。

  “干同样的活,为什么工资差别这么大?”刘治国觉得很伤感情,他们打听到同属盐城市的射阳等县环卫所都有编制60多个,“我们能没有意见嘛?!”

  在向所、局、县、市多次反映问题得不到解决后,刘治国与孙从兵、王河、胡兰萍等环卫所职工去北京上访。

  他们先后两次被后来曝光并依法取缔的专业从事“截访”的黑保安公司安元鼎带至安元鼎基地,刘治国回忆:“安元鼎保安清一色制服,搜身、扣押手机与身份证,将我们关在黑监狱7天,这期间,多次教育我们不得上访,并欺骗我们说他们是国家信访局的下属单位。”

  2010年4月22日,刘治国、孙从兵、王河、胡兰萍被阜宁县公安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行政拘留10天。为此刘治国等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上诉至阜宁县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均败诉。

  被打击报复

  刘治国告诉记者,当年6月,他们在环卫所财务科工资花名册上意外见到了“赵长青”这个名字。“赵长青当时的月工资近2000元,2010年3月进环卫所。但蹊跷的是我们从没见过此人来上班,在花名册上,他也没有具体职务。”

  面对职工的质疑,环卫所所长搪塞说,赵长青的年纪大了,所以吃空饷,但并没有告诉职工们赵长青的犯罪经历。刘治国等人去找城管局局长高兆师,但“他欺骗我们说赵长青不占编制”。巧的是,晏鹏程此前曾在城管局机关工作过一段时间,他想起赵长青的名字也曾出现在城管局花名册上,但同样没见其上过班,每月工资、年底福利都是妻子来城管局领取。

  通过调查,刘治国等人这才发现,赵长青原来早在2002年就因受贿被判刑,至少从2005年开始就一直在城管局吃空饷。他们将找到的赵长青判决书与入编手续摆在城管局局长高兆师桌前,后者哑口无言。

  针对编制与待遇问题,阜宁县环卫所最多时曾有五六十名职工上访,但最终只剩下刘治国、晏鹏程、孙从兵三人坚持着。按照这三人的解释,原因是受到了阻挠、打压,甚至黑社会恐吓。“我们三个人年轻,大不了豁出去丢了工作,如今这社会干哪行赚的钱会被环卫所低?”刘治国苦笑。

  刘治国等人此后投诉至江苏省内某媒体,但媒体曝光并未起到效果,相反,城管局批评刘治国们影响城管与环卫所形象,要对他们采取措施。

  晏鹏程的环卫所副所长一职被撤,调至路灯管理所,刘治国与孙从兵差点“被开除”,因为没有用工合同“连开除都没办法办手续”。刘治国说,城管局要求开除他们,人社局要求出示合同,但因为属于国家政策性安置,城管局拿不出用工合同,“局里想以上访不请假外出为由开除,人社局也没法批准,因为这个理由不成立”。

  刘治国的爱人是一名邮递员,月工资也不过1000多元,阜宁县有关部门曾给邮政局施压,要求暂停其工作,但刘治国的回答是:“这样你们就又多了一个上访人员。”再加上邮递工作辛苦,邮政局招不到替代的人,最终将上面的要求顶了回去。

  江苏省内媒体首次曝光后,赵长青的工作、工资被停,但随后,刘治国、晏鹏程、孙从兵三人也被停职、停薪。刘治国告诉记者,这许是因为赵长青的关系不断给所里施压。

  2011年3月,接连上了3个月班后,三个人没有领到工资,路灯所回答晏鹏程:“你继续上班也没有工资,除非在息访协议上签字。”晏鹏程们不答应,仍然每两个月到南京、北京上访一次。18个月以来,三个年轻人只好靠打工维持生计,想起此间遭遇,均心酸不已。

  贪官入编“内幕”

  在追查赵长青为何入编环卫所这一问题过程中,刘治国等人意外获悉,城管局依据了阜宁县的一份文件,他们通过关系拿到这份名为“阜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11月11日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操作办法”的文件后愣住了。

  文件印发于2009年11月29日:“县各有关单位:根据县政府2009年第23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对2004年11月11日前我县机关事业单位61名被判处缓刑期满后未安置的人员重新安置。”文件对安置方案细化为“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人员”、“实行提前退休人员”、“重新安置人员”、“自主择业人员”四大类。

  这份文件现在已经被阜宁县承认属实,记者研究后发现,争议之处在于两点一是提前退休计算工作年限时,缓刑期视为连续工龄,核定退休费基数时则按规定扣除;二是重新安置人员安置办法。后者具体为,针对“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前,被判缓刑,未达到退休年龄,也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人自愿接受重新安置,具有工作能力的人员。”安置规定:1)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回原党政机关或重新安置到党政机关工作,由主管部门安排到下属事业单位工作,无下属事业单位的,由主管部门推荐,个人联系接收单位;2)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安置;3)重新安置人员按新定岗位确定人员性质。

  这份文件共印发10份,且未附带61名缓刑期满人员名单。刘治国等人后来打听到,宣读文件前,当地曾有过纪律宣布,要求“不得记录,不得录音,不得录像”。

  “我们好不容易托关系拿到这个文件,乖乖!政府还能安置贪官?!”刘治国颇为惊讶,“县政府做了一件非常愚蠢的事情。”

  接下来,他们查证出至少19名依此文件得到安置的人员,刘治国介绍:“很多都是受贿罪,甚至是窝案。但他们多有背景,安置时自己凭关系找接收单位。”

  这19人名单中,记者看到因同一受贿案被判刑的阜宁县广电局原局长沈××被安置于文广新局,安置后退休;阜宁县广电局原副书记孙×安置于文广新局上班拿工资,承包广电餐厅;阜宁县广播电视台原台长魏×,安置于文广新局,安置后退休;阜宁县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霍××,安置于文广新局上班拿工资,具体工作岗位不详。

  阜宁县城管局共安置4人:仇××,路灯所原所长,受贿罪,安置路灯所后退休;路灯所原财务科长曹××,受贿罪,安置路灯所后退休;公安局刑警中队原指导员孙×,受贿罪,安置在城管局下属单位路灯所,任办公室主任;赵长青,安置环卫所,吃空饷。

  此外,阜宁县建设局拆迁办与阜宁县水利局、阜城镇政府也分别安置数名缓刑期满人员,其中阜城镇政府安置的两名受贿罪人员案发前都是其他乡镇的副镇长,安置后被指吃空饷。

  对于这61人的安置,阜宁县相关单位的普通职工一直蒙在鼓里,知者虽不敢言,但背地里意见非常大。正因此,刘治国等人才最终从内部拿到了这些材料。

  刘治国坦言,感情上很受伤害,简直不敢相信。

  “选择性适用”?

  曝料人周筱赟此次通过微博平台再次曝光“贪官刑满入编”引爆舆论后,7月30日阜宁县回应认为该县此举符合法律以及相关政策。该县解释,安置缓刑期满机关事业人员的政策依据有四条

  1、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苏政发[1983]44号)中的第八条第二款: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发给一定的生活费,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其所在机关报经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县以下的报县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分配适当的工作,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间表现不好,决定不再留用的,须办理开除手续。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办理。

  2、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中的第四条: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3、盐城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对受惩戒人员管理的意见》(盐纪发[1999]21号)中的第二条规定:对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的临时工作。缓刑期满后,原则上不得回原党政机关或重新安排到党政机关工作。悔改表现好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县以下的报县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收回,安排至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可以当干部,也可当工人。分配当干部的,重新确定的职务一般应低于判刑前职务二至三级。原单位不收回的可自找单位,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由原单位负责办理有关人事调动手续;也可将人事关系转入当地人事代理机构实行人事代理,进入人才市场或劳务市场自主择业。对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4、江苏省人事厅2004年11月11日下发的《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4]237号)中规定:(1)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对其予以辞退。(2)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如本人有单位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应予以解聘;如本人与单位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则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对其予以辞退。(3)在本文下发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对于安置61名缓刑期满人员的原因,该县解释,从1995年起截至2004年11月11日省人事厅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前,该县共有61名机关事业单位缓刑期满人员未按有关文件重新安置。

  “按照上级政府和部门对缓刑期满人员的重新安置文件精神,对这些人员应重新安置。省、市及周边县(市)对缓刑期满人员都进行重新安置。我县61名缓刑期满未安置人员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按照文件政策,进行重新安置。特别是2004年省人事厅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后,这些人员不断到有关部门诉求重新安置。”

  该县此番的解释与上次曝光时所作出的解释并无二致,“在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中,对文件下发前被判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不予重新安置的硬性规定。”

  吊诡的是,阜宁县所依据的四个政策,前三者的“可”安置在实际操作中,被阜宁县理解为“必须”安置,而第四条第三款,“在本文下发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辞退)”中的“可”却理解为“可不”。

  对此周筱赟认为阜宁县在政策上完全是选择性适用,是在硬“钻空子”。

  县长的解释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2007年6月1日,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该条例还明确,对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问题的关键在于阜宁县发文为缓刑期满人员安置重新入编的行政行为发生在这两部法律法规都已经生效的2009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阜宁县此举显然违法。”周筱赟认为。

  此外,阜宁县政府的做法还涉嫌违反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10日)第九条之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新民周刊》记者还发现,与阜宁同为盐城市下辖的射阳县射政办发[2005]77号文,针对省厅文件明确2004年11月11日前的相关人员一律辞退,与阜宁县一律安排入编截然相反。

  8月3日,《新民周刊》记者对阜宁县县长顾云岭进行采访,顾云岭再次提及7月30日回应中的依据,他坚持认为缓刑刑满人员按照以前的规定政策,是可以安排且应该安排的。“以前的情况放在现在法制环境下,网民肯定觉得不合适,正因不合适,后来这个政策才取消了。”

  顾云岭强调说,阜宁县此举只是为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而且“根本不是网络炒作的那样,61个人当中只有12个是公务员,2个是参照公务员,20个是事业单位人员,有收费员,医生、护士,犯罪多种多样,比如私自堕胎、交通肇事,不都是大家说的贪官”。

  “当时的理念、政策,缓刑犯不要砸饭碗,还要给他出路。但是2004年11月11日之后的,我们严格按照新文件精神执行,再没有安置过一个。经得起上级组织检查。”

  顾云岭还表示,对射阳县“2004年11月11日前的相关人员一律辞退”的政策并不了解。此后,顾云岭以开会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阜宁县从纪委、人社局到安置单位无一例外均拒绝接受采访。阜宁县纪委已经成立调查组,然而,纪委书记王铁根在接通记者电话后却以信号不好、听不清为由,在电话里“喂”了一分多钟,后挂断,再拨打不接。

  刘治国等人对纪委的调查不抱期待,周筱赟也认为这是“儿子调查老子”,必须有更高一级部门介入调查。

  阜宁县环卫所下了封口令。新任城管局局长则劝刘治国等人回单位上班,许诺会解决问题。刘治国透露说,有人警告他,事情闹大了牵涉到61名被安置的人,小县城抬头不见低头见,如果人家来找麻烦怎么办?

  环卫所也不断有人跟他“放风”,“领导要对你采取措施,小心”。刘治国表示绝不上当。

  “不能再不了了之。我们决意反映到底,不再为一己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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