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跳楼自杀 精神病院担责七成
本报讯(记者何永刚实习生郭孟虹)“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权不发生转移,仍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医院不承担监护义务”,该约定被法院认定无效。日前,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决郑州市某精神病医院对患者邱某跳楼自杀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2011年10月20日,53岁的邱老汉因抑郁症到郑州市某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前期病情相对稳定。十几天后,邱某心情开始烦躁。同年11月4日7时许,邱某情绪极不稳定,并大吵大叫。因医生尚未上班,家属便紧紧看护着邱某。医生上班后,家属找到医生,但医生以查房为由让他们在外面等待。此后邱某在走廊和大厅里来回走动或蹲在地上,不断做出一些伤人或自残的举动。其间家属又多次找医生处理,始终未果。当日9时20分左右,邱某突然从住院部大楼跑至门诊大楼3楼平台翻越栏杆坠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院方作为专业精神病诊疗医院,在患者病情出现反复,可能危及生命的情况下,在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居然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最终酿成悲剧的发生,医院的不作为严重侵害了病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遂将精神病院告上法庭。
对此意外事件,院方认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患者邱某住院期间的监护权没有转移至医院,院方对邱某不应承担监护之责。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与家属签订的住院合同书中虽约定“患者住院期间,其监护权不发生转移,仍由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医院不承担监护义务”,但该条免除医院责任、加重患者一方责任的规定为格式条款,应为无效。故医院对接受诊疗的邱某不仅负有相应的诊疗义务,而且负有管理义务,应确保接受治疗的患者邱某的人身安全。该合同履行过程中,医院虽对患者邱某的精神疾病进行了诊断,但在对邱某的疾病治疗和住院管理上存在过错。特别是其在2011年11月4日未对患者邱某进行精神病药物治疗,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没有尽到精神病医院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邱某精神病发作从门诊楼坠地受伤致死损害后果的发生,对此依法应负主要责任。最后法院酌定院方担责70,赔偿邱某家属各项费用共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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