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肋未得却踩地雷 景谷林业合作终止遭遇诉讼
孰真?孰假?
原告诉求:超冠公司要求景谷林业返还600万元的保底收益,并承担400万元损失。
景谷林业披露合作合同内容:合作项目形成的利润由公司、超冠公司按照30%、70%比例分配,若合作项目产生亏损或合作收益低于1000万元,公司可收取每年800万元的合作收益。
尽管景谷林业原董事长、总经理已经纷纷卸任,但这些核心高管任内的问题如今爆发。不仅是其任内签署的合作协议纷纷终止,昨日,景谷林业还披露了诉讼公告,公司原中密度纤维生产线合作方将公司告上法庭。当时的合作不仅并未帮助公司带来起色,甚至让公司面临诉讼风险,这对于已处于惨淡经营的上市公司来说无疑雪上加霜。
景谷林业的上述合作生产仅持续了一个完整财年即告终结。今年7月21日,公司宣布合作经营生产的三个车间停产,且于9月底前暂不进行生产。上述三个车间分别对应为公司3万立方米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8万立方米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和林化生产线,三个车间合计占公司总营收比重达到80%。
三条生产线的停产对公司业绩影响不言而喻,但更要命的是,上述停产还将公司拉向诉讼根据公司昨日公告,其中一条生产线的合作方中密度纤维生产线合作方昆明市超冠人造板公司已提起了诉讼。原告认为,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其投入了数百万元完成技改,并向上市公司支付600万元的保底收益,但是由于原料供应不及时,项目实际亏损达1400多万元。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按照比例承担亏损,但被告至今未予理睬,故而提前诉讼。
上述合作合同于2010年四季度签订,本应持续到2016年底。而根据之前公司在2010年11月6日披露的生产合作经营合同内容,利润分成模式为合作项目形成的利润由上市公司、超冠公司按照30%、70%比例分配,若合作项目产生亏损或合作收益低于1000万元,上市公司可收取每年800万元的合作收益。但是原告主张,上述利润分成的条款无效,并且要求公司返还600万元的保底收益,要求承担400万元的损失。
诚然,若根据之前公司披露的合同内容,原告的诉讼请求显得突然。但值得关注的是,上述合作本身就充满了疑问:首先,公司首次披露合作协议之后,对补充协议的情况并未及时进一步披露。其次是上述合作终止都发生在公司核心高管离任后。2010年8月起,公司新的一任董事会刚选举产生。根据当时的董事会结果,马春华在当选董事后继续担任董事长之职,而新当选的时任董事杨湘云同时被聘为公司时任新一任总经理。近2、3个月后,公司相继签署了上述经营合作协议。这也是在上述两名核心高管任期内,公司为数不多的重要经营事项。但去年8月起,马春华辞去了公司董事之职,同年10月,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杨湘云辞去总经理职务,而今年4月,其又将董事职务辞去。而此后,上述合作协议纷纷终止,并且甚至产生了上述诉讼情况。
在上述生产线合作时,对公司业绩无法起到扭转甚至“润色”的作用。2011年上述三个车间因为市场、生产组织等原因,给公司带来较大亏损,未能达到经营目标。当年公司亏损1.34亿元,这是继2010年后的第二年亏损。而据知情人士透露,当地其他有一定规模林化或林板生产公司并未有如此窘迫的情形。
如今景谷林业资金紧张,大部分生产线停产,仅细木工板生产状况良好,正处于开工状态。“细木工板的经营情况还是比较好的,供不应求。”知情人士透露,但由于该业务本身占比不高,能否挽回公司业绩的颓势还是个未知数。
“即使换了高层,公司的经营也还是没有起色,其中既有管理层对林化林板经营没有心得的问题,也有公司资金匮乏的问题。作为生产企业,公司资金紧张,原料供应不足,这样的上市公司也不多。”一位接近公司的人士评价。
公司如此紧张的资金和经营情况,若被判败诉显然是雪上加霜。另外值得探究的是,若在合同中果真约定清楚,为何合作方会诉诸司法,究竟是合同本身存在漏洞,还是对方的无理取闹?由于上述几个车间合作模式相同,假设原告获得胜诉,其余合作方是否会依样提起诉讼,这也给未来埋下了不确定因素。记者 赵一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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