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妇女儿童强迫卖淫 男子被判刑16年
一名来自浙江省永嘉县的男子龚某,从温州买来被拐骗的女青年和幼女,逼迫她们卖淫。为防止女青年逃跑,该男子伙同亲属给她拍摄了裸照,并以此对幼女进行威胁。日前,本市静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强迫卖淫罪”决定对被告人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法院查明,2009年4月初,龚某在浙江省温州市,通过一个叫“阿飞”(另案处理)的人,以7000元的价格收买了被拐骗的河南省妇女韦某。他将韦某带到姐夫和姐姐汪某、龚某某(均已判刑)在天津市东丽区的暂住处进行控制,并由汪某和龚某某负责看管。之后,龚某又回到温州,通过他人以6500元的价格,从李某(已经判刑)手中收买了广东省幼女乔某,并将乔某带到汪某和龚某某的暂住处进行控制。
其间,龚某多次将韦某带到其与妻子谷某(已判刑)经营的一家洗头房内强迫卖淫。为防止韦某跑掉,龚某与妻子用照相机和手机强行给韦某拍摄了裸体照片,并威胁她:“如果逃跑就把照片放到网上或寄到你家中。”为防止乔某逃跑,龚某让乔某观看了存放在汪某家电脑里的“韦某的裸体照片”,并对乔某进行威胁。之后,他们强迫乔某在洗头房内卖淫。
2009年5月,龚某和汪某来到静海县租用了门脸房。之后,由龚某和其妻子,由汪某和龚某某分别将韦某和乔某带到静海,然后强迫二人在该门脸房内卖淫。事情败露后,龚某在浙江省温岭市被警方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强迫卖淫罪”。在强迫卖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龚某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害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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